正文 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風險與防範(2 / 2)

(二)投資風險防範措施

建立健全投資風險防範體係是投資風險防範的重中之重。投資風險防範體係的建立包括選擇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項目的評估與決策、投資成本的控製等等。投資項目的評估是采用一定評估指標來判定投資的收益和風險,準確的識別和預測風險,判斷投資風險是否在企業可以承受的範圍內,是投資決策者不可缺失的決策信息。對投資項目的風險進行客觀的評估和分析,從而有效地規避風險,是投資能否成功的關鍵。投資風險的存在要求企業加強投資前、投資中及投資後的風險控製與管理,提高對風險存在的客觀性和不確定性的認識,掌握投資風險管理的主動權,有目的有意識地通過計劃、組織、實施、控製等的管理活動對風險進行處理。將風險導致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盡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另外,為控製集團整體財務風險,集團總部及子公司應根據集團所屬的行業特征、集團成長速度及經營風險、集團盈利水平、資產負債間的結構匹配程度等各方麵,製定企業集團整體“資產負債率”控製線及子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控製線,以使企業集團投資後的資本結構符合要求。一般資產負債率應控製在60%以下。

(三)稅務風險防範措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的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按資金占用費性質全額征收營業稅。企業集團可以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借款合同是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印花稅隻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征稅”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采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隻對列舉出來的憑證征稅,未列舉的一律不征稅。因此,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於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四)信息安全風險防範措施

優化資金集中管理流程。以資金集中管理為中心,企業集團應設計及優化資金管理及運作流程。企業集團通過對實際資金集中管理工作內容進行科學的梳理,使其標準化、規範化、製度化,從而建立完善的資金內部集中管理及控製體係,建立崗位責任製,明確各人員的授權權限,計算機操作管理等等,並將製度落到實處。加強數據存儲控製和網絡安全控製,定期對計算機的軟、硬件進行檢查、測試。加強數據存儲控製和網絡安全控製。使得資金管理最大限度地適應企業高速發展的需要。

實踐證明,企業集團全麵集中管理尤其是資金的全麵集中管理已成為必然,但在實施過程中,必須時刻關注相關風險並加以有效控製,從而充分發揮資金集中管理實現提高企業集團對成員企業的資金管理能力,增強企業集團的融資能力,增強企業集團的信用擴張能力,盤活企業集團的內部資金等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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