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房地產價格的財政長效調節機製(2 / 3)

三、長期調節措施的必要性

(一)人口結構

北京市新增常住人口接近60萬,20歲到39歲的年輕人占到62.8%,也就意味著我們的人口總的結構構成是現在剛需背後真實的原因。大城市新增人口多,新增人口裏年輕人居多,所以大城市、特大城市剛需就很強。全國一共有657個設施城市,一萬九千個鎮,但是房價變化差異大。主要的大城市房價麵臨著上漲的壓力,究其原因是供不應求。人口不斷的正增長,導致供求矛盾緊張,短期調節效果欠佳,使房產價格的長期調節措施成為未來的必然選擇。

(二)土地製度

通過限購的方式,遏製投資、投機性需求恢複房地產價格平穩發展,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高房價的影響。我認為,土地製度是本源。房地產的短期調控沒有根本涉及到土地製度,也沒有改變地方政府土地財政局麵。如果不改變土地出讓金,就不會讓大幅降低地價,也不會根本上對調控房價產生影響。

(三)需求角度

我們把住房市場需求分為剛性需求和投資及投機性需求,把住房市場供給分為新房供給和存量房供給。房地產價格調控存在一定弊端:投資投機性需求和房地產保有環節征稅密切相關。如果房產的保有環節沒有征稅,投資、投機性需求就不會受到影響。但是目前存量房沒能夠有效擠出,新房投資在嚴厲調控下反而下降,這就為住房的有效供給帶來一定負麵影響。可見,短期房地產價格調控從需求方麵分析,短期政策不足以實現調控目標,還需要長期機製的建立。

四、房地產價格長期調節措施

(一)房產稅:重視保有期征稅

房產稅也稱物業稅或不動產稅,既包括對流通環節征收的稅也包括對保有環節的稅,當前國內保有環節房產稅隻適用於商業辦公用房,並且是無差別征收。而流轉環節的稅收種類較多,土地出讓金、土地稅和土地使用稅。除此之外,流轉環節的房產稅還包括交易稅、營業稅、所得稅,針對贈與、繼承的相關稅收和房產登記時的印花稅等。以上各類稅收加總才是全部的房產稅。

我認為對於房地產的長效調節機製應該重視對保有期征稅。首先從稅收角度來看,對房地產保有環節征稅比對流轉環節征稅的調控更直接有效。在房地產稅製中,在保有環節的征稅主要是財產稅、資源稅和所得稅。三者都屬於直接稅,一般不易發生稅負轉嫁,其直接影響是增加了房地產的持有成本。重視對保有期征稅,意味著對多占多用住房資源的房產業主或房產投資人施以高額稅負,可以有效控製住房需求過度增加,從而降低房地產的總需求,最終促使房價下降。其次,強化房地產保有環節課稅將有利於房地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刺激土地、房屋的經濟供給。流轉稅和所得稅主要是在出讓、交易、收益環節的征稅。流轉稅屬於間接稅,較易發生稅負轉嫁。如果加大對流轉環節征稅,稅負終將轉嫁向消費者,對賣房者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因此,投機者隻會注重持有環節稅負的變化影響,加大對房地產保有環節征稅,會對長期調控產生積極影響。

保有環節的房產稅,對房地產價格的長期調控具有一定的作用。第一,是改變購買需求,避免少數群體占有大量房屋資源,抑製炒房熱潮。第二,是建立房地產價格形成機製,減少房地產價格短期大幅波動。當房屋價格上升幅度較大時,當地稅務局會迅速組織評估,進而對其它地區房價產生影響,這就避免了二手交易中房屋價格波動較大的現象。第三,是限製短期投機。我國房市一手房交易占主導,一手房一般兩年後才能獲得產權證。當一個房產市場二手房交易占主導或者房屋取得期較短時,對短期房產保有征稅是有效的。中國如果對房產保有5年以內的交易進行征稅是無效的。我認為,可以延長征稅時間,以保證政策有效長期調節房價。

(二)控製土地轉讓

我國現行住房建設用地主要采取對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的方式獲得,按"出價最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政府通過土地轉讓的方式獲取一定的財政收入,但是這一部分的土地轉讓稅最終還是要由消費者負擔。如果再繼續征收房產稅,無形中會增加消費者以及整個社會的的整體稅負水平。由於轉讓土地能有效地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這就意味著,地方政府不會放棄通過轉讓土地的方式獲得的收益。短期的將房價調控措施也不會減少這部分的土地轉讓稅收,必須要有建立長期有效的價格調節機製,才會逐步減少社會中土地轉讓的稅負水平,進而將這部分政府“缺少”的收入轉移到房產稅的征收進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