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公序良俗原則在我國的司法適用(2 / 2)

二、公序良俗原則司法適用的方法

(一)類型化適用

公序良俗原則屬於高度抽象的概念,一切符合“國家社會一般利益與一般道德”的法律關係均屬於公序良俗原則所適用的範圍。盡管公序良俗原則的高度抽象性使其便於與其他概念相區分,但也因此使其達不到法的安定性包含的實證性、實用性與不變性三元素的要求,從而危及法的安定性。類型是“當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邏輯體係不足以掌握某種生活現象或者意義脈絡的多樣化表現形態時的補足思考形式,它處於具體掌握及個別直觀與‘抽象概念’之間,比概念更為具體”。

公序良俗類型化適用時必須遵循以下三原則:1、時代性原則,即立足於當前社會的價值標準。2、本土化原則。3、清晰化原則。使類型化盡可能的清晰化是我們現在的前進方向。

(二)價值補充法的適用

價值補充法的典型特征表現為法官造法,就公序良俗原則的司法適用而言則體現為法官超越實證法的範疇,運用其所蘊含的價值理念對個案進行價值判斷並依此作出裁判。我國目前公序良俗的案例較少,因此,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運用價值補充法。針對價值補充法的不足,我們可以從如下方麵予以規製:(1)明確價值補充法適用的順位:法官首先應窮盡法律規則,其次應判斷個案是否屬於類型化適用的範疇,價值補充法僅在缺乏以上兩種適用方法之後才能得以適用。(2)禁止價值補充法適用向“法外空間”的滲透。“法外空間”表現為法律漏洞之外的空間,屬於道德、習俗等社會規範調整的範疇,價值補充法不應涉足其中。(3)科學規製價值判斷:一是確立相對明確的價值判斷標準,依案件的內容、附隨情況、時間、地域以及當事人的主觀因素等進行綜合判斷;二是通過多種形式的法學教育提升法官素養,以排除適用該原則時法官的個人主觀臆斷,力求滿足方法論上價值中立的要求,同時堅持司法獨立,排除外界對法官自由心證的一切可能幹擾,使其能獨立的對個案依法作出裁判;三是明確規定此類案件須采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案件應充分發揮陪審員的作用以及建立專家谘詢製度等措施,從製度層麵規製價值判斷。

三、結語

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法律秩序的價值理念,並非否定私法自治,而是劃定了私法自治的邊界。我國目前的公序良俗原則尚處於起步階段,許多問題亟待解決。公序良俗案件積累少,以至於難以發揮類型化方法的優越性,而更多依賴於價值補充方法的適用。因此,我們還需更深入的探究,以期實現對公序良俗原則適用的全方位規製,進一步協調其適用與法的安定性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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