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製的完善(3 / 3)

(三)加強用人單位的代表性

目前,我國現有的用人單位的組織還存在很多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本人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探索和嚐試:首先是解決用人單位的代表性問題,如今,我國其實並不存在用人單位組織這一說法,而是被稱作企業家協會,從社會現狀角度分析,企業家協會這一說還不可能被用人單位組織所替代。之所以存在這樣的問題,是因為用人單位的組織還不具備代表性,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此也沒有做出明確有利的規定。從人員組成來看,用人單位組織中的會員,不能起到廣泛的代表作用,各省市協會的成員中,國有企業以及具有雄厚實力與強勁競爭力的企業相關領導人是占了絕大多數比重的,隻有極少數非國有的、小型的企業相關人員加入了協會,所以,在處理大部分企業中出現的矛盾及問題時,三方協商機製並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這樣一來,無論有多麼完善的理論支撐,沒有主體的背景支持,相關工作的執行力度與效果自然得不到保障。其次,用人單位組織的獨立性也有待加強。在我國,類似的企業協會雖然數量眾多,卻在協調工作中不能很好地發揮功用。很多企業協會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並且過於依賴政府相關部門,出現問題也隻能求助於政府幫忙解決。另外,我國的行政工作中,也存在著比較強硬的主導性。當然,其實最深層次的原因還是在於用人單位的組織本身,用人單位組織的成員素質參差不齊,專業的高素質的會員更是少之又少,同時用人單位組織又存在結構不夠規範合理等問題,這些都不利於企業追求高效發展,不能較好地保證企業的相關利益。目前,用人單位組織並不能很好地代表企業的利益,如若用人單位組織失去了代表作用,便違背了其成立的最初宗旨,自然相關企業便不會參與其中,即使參與,也不夠積極和主動。一旦用人單位的組織失去了人心,缺乏凝聚力,企業在行事時便不會遵守組織的相關意圖宗旨。用人單位組織的自立、自養以及自治能力的喪失,必然使其獨立地位無法得到很好保障。

四、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關係日益多樣性和複雜化,其糾紛發生的可能性也相應的有所增加,要保證我國經濟的有序和健康發展,必須建立一個完善的勞動爭議解決機製。雖然,目前我國關於勞動糾紛主要有仲裁、協商、調解以及訴訟這四種解決模式,但是,從時間來看,仲裁和訴訟的過程都較長,而往往勞動者都是指望工資養家活口的,解決時間越快越好。因而,相較於仲裁和訴訟這兩種解決模式而言,調解和協商應當在勞動爭議解決過程中處於更為優先的地位。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製是西方發達國家為解決勞動爭議創立的糾紛解決機製,是協商解決模式的典型代表,然而,目前我國關於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製僅僅有原則性規定,且這些條文往往法律位階很低甚至沒有法律效力。當下我國的經濟情況,對我國的三方協商機製的盡早完善提出了強烈的要求,雖然我國市場經濟起步晚,還處於摸索階段,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學習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對於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製的法律規定,結合我國國情,從政府、工會以及企業三個角度入手,加以完善。同時,也是最為重要的就是完善我國關於三方協商機製的立法,以便及早建立健全的三方協商機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勞動者和企業的雙贏,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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