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問題探究(2 / 2)

(一)科學立法,規範權利保護

對於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必須有別於傳統的知識產權立法,更加注重對公共權利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法律專門保護製度的構建可以圍繞以下幾點展開:1、明確立法的目的。保護民間文化存續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發展和利用,不可濫用、惡搞民間文學藝術;2、明確法律保護主體的多元性。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不一定是某個人或某個組織,而可以是生活在一定社區的群體,他們對民間文藝的繼承和利用都享有權利。當然,對權利主體的權利範圍也必須進行一定限製。如基於一定的生活習慣或公共利益,以及利用民間文藝進行非營利性活動等,都無需支付使用費,但應指明該文學藝術的來源;3、擴大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內容和形式。民間文藝往往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在立法中我們可以利用一定的立法技巧,進行兜底條款的設計,保障特殊形式的民間文藝得到有效保護。4、關於保護期、專有權轉讓等具體製度設計。大部分的民間文學藝術應得到長期保護,不應為其設定期限。關於專有權的轉讓和歸屬,目前來看,民間文藝往往植根於一定文化土壤,不宜進行轉讓。針對難以確定歸屬的民間文藝版權,可以收歸國家,由國家統一保護並履行權利。

(二)理清價值取向,明確權利主體

從民間文學藝術的繼承和發展規律來看,民間文藝版權在未來將會逐漸走向一種集體和個人相結合的雙重結構。實現民間文藝的保護,必須承認民間文學藝術來源於數代人集體的智慧結晶,其版權屬於一定的社會群體。這就要求政府引進集體評估和管理製度,通過一定的手段進行評估,確認民間文學藝術繼承人。這些繼承人可以是個體,也可以是集體甚至一定的協會。通過政府的確認,這批民間文學藝術繼承人在享有相應的經濟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一定的發展保護義務,確保民間文學藝術的生存。

同時,社會群體中的民間文化傳承人對傳統文化進行管理,既可以自己管理,也可以尋找一定的代理人、代理公司進行托管。這樣一來,把民間文化納入到了市場經濟中,既有利於民間文化的保護,減少濫用,也有利於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和使用,並能使民間文學藝術繼承人享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

(三)構建流轉機製,促進文化交流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隻意在保護傳統民間文藝的生存,更應把優秀的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推廣和發展,加強不同文化間的交流融合,弘揚民間文化。

傳播民間文學藝術,構建流轉機製,必須確立科學的民間文學藝術評估機製。根據目前的評估知識產權價值方法,我們可以依據不同的民間文學藝術特點分別采用成本法、市場法或收益法。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相對於專利權和著作權來說,評估難度較大,因此在評估中必須靈活運用各種方法,合理評估價值。同時,民間文學藝術的專有權不宜進行轉讓,而隻可以授予一定的使用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使用中,不能單純考慮經濟利益。這就要求繼承民間文藝的集體組織和政府部門進行協商,製定一定的行業使用規範,通過規範保障民間文學藝術的合理利用,促進民間文藝與時俱進。

參考文獻:

[1][美]邁克爾·D·貝勒斯著.張文顯譯:法律的原則:一個規範的分析[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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