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問題探究(1 / 2)

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問題探究

法律法規

作者:張利鵬

[摘要]:目前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主要傾向於著作權保護模式,缺乏對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界定和公共權益的保護。基於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特殊性和附著於其上的財產權利的複雜性,我們有必要依據現代版權製度來對其進行重新界定,構築民間文學藝術保護製度。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 權利主體 著作權

民間文學藝術承載了民族的特色文化,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目前來看,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立法工作主要傾向於著作權保護模式,缺乏對民間文學藝術中蘊含的公共利益的保護。同時,由於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殊性,多數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並不具備著作權法保護的條件,這都會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播和發展帶來阻礙。因此,應當用何種模式來實現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之保護,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一)立法困境:民間文學藝術立法的局限性

《著作權法》保護的不足:依據著作權法第六條之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就意味著把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納入了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國務院還沒有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作出規定。缺乏具體可實施的操作規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便是一紙空談。

同時,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往往不是由特定的個體或組織單獨完成的,而是由社會不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在繼承傳統民族文化的基礎上不斷發展而成的,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創作主體並沒有進行針對性的規定,難以判斷權利歸屬,這就導致了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不足。

(二)主體不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主體困境

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最大困境在於確定權利保護的主體,難以在法律上明確版權作者。具體來看,民間文學藝術往往植根於一定地區或民族的傳統文藝作品。因此從創作角度來看,民間文藝作品的起源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群體的共同創造。隨著時間的發展,群體中的個人結合了集體智慧的結晶,融入自己的創新,進而在原作品基礎上發展了新的內涵。然而,財產法的普遍性原則告訴我們,任何有價值的資源均須由特定的主體擁有。這其中的財產權利究竟是由原作品的社會群體還是具體的個體來行使,目前還尚未明確。此外,現代版權製度以浪漫主義的個人作者觀為基礎,個人或群體作者身份的不確定性必然會對版權保護造成重大阻礙。

(三)理念缺失: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定位不清

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立法的重要目的在於保護發明,鼓勵創新。因此,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和商標權的保護都要求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創新性,排斥與已有存在的雷同。同時,對已有的創新發明也設置了一定的保護時限,期限屆滿便不再享有特殊待遇。然而,民間文藝的保護從根本上來看卻是“戀舊”的,強調對傳統文化的保護性繼承。在當今社會發展環境下,傳統文化迅速凋零,發展受困,我們強調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其目的是為了搶救即將逝去的文化藝術。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理念在於“存舊”,而現代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理念在於“立新”。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定位不清,也給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工作造成了極大困境。

二、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製度之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