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券法與金融服務法的轉向
傳統的證券法理論引導下的中國大陸,學界在最初並沒有對國際金融證券法製的發展趨勢進行深入的研究,而對證券法的修訂也停留在技術性層麵,對於當前國際金融形勢和時代要求思考不夠深入。
從立法宗旨來看是我國證券法是為了規範證券發行與交易和保護投資者權益,從而穩定和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從內容來看,證券法涉及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具體條目分量偏重,缺乏服務理念和對投資者保護製度整體構造的細致考慮。中國證券法製的存在的幾大問題與技術規範基本無關首先,對於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保護不夠。其次、沒有合理建立證券發行、交易與證券服務之間鏈接體係。此外,我國證券法將金融產品劃分為銀行產品、證券產品、保險產品和信托產品過於簡單粗暴,無法跟上金融體係的變革,也成為法律與市場脫節的隱患。
在中國證券法體係對於金融服務的規範與監管還處於起步階段,百廢俱興。一方麵,證券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的管理規範在現行《證券法》中比重較大,同時還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做出限定。另一方麵,證監會也頒布實施了多項規範性文件,對於證券公司的創新行為,例如融資杠杆等嚴格審查,基於這一係列文件,也加大了對於違法行為的懲處。
政府和證監會的種種行為,已反映出監管機構意識到了對金融消費者和服務者之間互依互存的關係。中國正在漸漸對證券服務者進行規範,也在借鑒境外法製和日韓經驗之下,邁向金融服務法單獨立法之路。真正實現對於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必須搭建良好的金融法製體係,而非僅僅停留在口號或政策層麵之上。惟有如此,方可達到金融立法之宗旨。
三、證券法與服務法的並存
由於中國金融市場起步較晚,金融體係結構不夠完善,中國證券法的改革,並不能一刀割的在現有證券法之外單獨製定金融服務法。而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複雜體係,也無法像日韓一樣進行大一統的金融法製。
中國證券法的未來走向,依照現有中國國情和法製建設而言,證券法與金融服務法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的並存。因此,加快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係建設,金融服務有關的內容進行整合提取,將是我國未來金融服務法的一個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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