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產品質量法》的不足與建議(2 / 2)

3.3損害賠償範圍不夠全麵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羅列了侵害人對受害人的各種損失賠償費用,但是沒用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賠償範圍。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損害而要求進行賠償的民事權利。因為產品質量存在問題而導致消費者受到心理創傷、精神損害的案例時有發生,但是我國現行的《產品質量法》中,未對精神損失賠償的含義、賠償範圍、標準作出可操作的規定,一方麵表現出立法的空白,另一方麵也體現了對違法者的懲罰力度不夠,無法充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4完善《產品質量法》的建議

4.1明確“產品缺陷”的定義

關於《產品質量法》“產品缺陷”一詞定義中“不合理危險”,筆者認為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麵: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國家和行業標準、消費者的使用過程、存在的隱患等。例如,歐盟及歐共體製定的《關於對有缺陷產品的責任的指令》中,關於缺陷的定義是“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費者有權期望得到的安全,該產品就被認為是有缺陷的產品”,此定義就是從消費者期望的角度發出的。

4.2建立獎懲製度

一方麵,鼓勵群眾舉報違法商家。我國《產品質量法》中可以適當建立群眾監督機製,鼓勵群眾監督、舉報違法商家,在相關部門核實之後,給予提供物質獎勵,這不僅能夠減少產品質量問題的發生,並且能讓各路群眾參與其中,增強對《產品質量法》的認知和理解。另一方麵,加大對違法商家的懲罰。應該針對案例的性質、嚴重程度、影響大小、違法者的賠償能力,加大對違法商家的懲罰,特別是對於屢次違法的商家,更要嚴懲不貸。

4.3添加精神損失賠償製度

由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失的案例接二連三發生,但相關法律條文並無明確規定。為了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嚴格性,筆者認為應將精神損失賠償的具體標準和範圍添加於《產品質量法》中。我國可以根據我國國情,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確定精神損失賠償的上限和下限、適用標準等。這對於安撫受害者情緒,推動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4.4完善缺陷產品召回製度

缺陷產品召回製度是企業社會責任最直接、最切實的體現,其目的和作用不僅是解決生產企業和消費者因產品不安全缺陷而造成的傷害和糾紛,更是一種避免危險、傷害繼續發生和進一步擴大的公眾保護性措施[6]。建立缺陷產品召回製度,減少流通中的缺陷產品,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利益,提升企業的生產技術。我國缺陷產品召回製度屬於剛剛起步階段,而西方發達國家的缺陷產品召回製度發展已比較成熟。筆者認為應該在《產品質量法》中完善相關製度,作出更明確、具體的規定。例如,擴大召回責任主體,包括所有涉及到商品生產、流通領域的產品提供者,這樣有利於明確問題來源,更好的執行製度。

5結語

對於我國的《產品質量法》而言,其中還存在許多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這需要立法者學習借鑒先進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多加積累經驗,完善法律製度,最大限度的遏製產品質量問題的發生。我相信,在法製社會的今天,我國的法律必然會更加嚴格、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