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實踐意義(3 / 3)

四、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是指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謝意,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而按照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關於預告登記的性質,在我國有爭論。

第一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究竟是物權還是債權保全手段。預告登記是介於債權與物權之間,兼具兩者的性質,在現行法上為其定性比較困難,認為在土地登記簿上公示,是保全對不動產物權的請求為目的,具有物權效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或者是一種準物權。

第三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性質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確保將來隻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其實質是限製現時登記的權利人處分權利。

有學者認為,預告登記的標的物不以現存、獨立、特定的不動產為限,預告登記可針對尚未建成的不動產進行登記,所以,這一點與債權吻合。其還認為預告登記具有從屬性,原債權如果無效,則預告登記也將無效。在預告登記中,權利人並沒有即刻取得物權,其所處的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因關係與物權關係的區分。預告登記的權利人以及權利本身還處於債務關係之中,因此,,其權利受這種債務關係的製約,也受到相關債務抗辯的影響,所以在這種法律關係中所享有的權利時債權。預告登記是對即將取得的物權的一種前期的保護行為,獲得的對抗效力的權利隻是一個過渡性手段,存在的期間也是有限的,預告登記的根本目的還是保護將有的物權,預告登記僅僅是物權的預留登記。預告登記是“以限製物權人的處分權為手段,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所以預告登記仍然屬於物權性質的登記,簡言之,是對物權人的處分權進行的限製登記。從各國的法律來看,預告登記使得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具有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備了物權的排他效力。因此,預告登記是“債權物權化”的具體體現。

五、總結

筆者認為,從上述論述中我們不免看出“債權物權化理論”有其合理性,具有存在的必要。那些認為“債權物權化理論”不合理的觀點雖然有理由,但是不夠充分,而且其理由也無法推翻“債權物權化”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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