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從微觀環境變化角度分析
1、內部控製薄弱。在金融領域,造成金融衍生產品災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商業銀行內部控製不嚴密,缺乏對交易人員全麵而有效的風險監督。
2、商業銀行管理層對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認識不足,風險意識薄弱。金融衍生產品隻有在一定條件下,才能實現降低成本和風險控製的目標,而商業銀行的高層領導對這一認識不足,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認識缺乏,難以把握交易的具體細節。
三、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防範對策
(一)加強事前、事中、事後金融衍生品的內部風險控製
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的內部風險是微觀經濟主體自身麵臨的風險,而這些自身麵臨的風險也正是宏觀風險滋生和形成的微觀基礎。因此,參與交易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確保獲利和避免滅頂之災的關鍵就是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內部風險控製體係,從而從源頭上控製宏觀風險。商業銀行如何在這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有效的達到其目的,就應該從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三個角度來控製金融衍生品的內部風險。
(二)加大政府部門的調控與監管
加強對從事創新金融工具交易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從事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額,確定風險承擔限額,對金融機構進行現場與非現場的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建立財政部門、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如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不僅要對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進行動態監管,以防其海外風險敞口過大,還必須加強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
(三)加強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
金融衍生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製度是加強對金融衍生交易風險監管的基礎,也是促進金融體係穩定運行,提高金融衍生市場運作效率,防止係統性風險的重要手段,因而世界各國在對金融衍生交易監管的過程中都是非常重視信息披露問題的。要在信息披露過程中要做到公平競爭,因為公平競爭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重要特征,是確保市場不被少數交易人員操縱壟斷,是防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風險的重要保證。
(四)加強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工具法製建設
盡管我國在金融立法方麵已取得了一些進展,製訂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協議》等相關法律,但對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立法目前還十分薄弱,遠遠不能滿足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發展的需要,要盡快出台《期貨交易法》及其他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法規,明確、細化金融衍生交易中的相關法律責任,以法製力量引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正常、有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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