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信合作是我國影子銀行中最具代表的形式。銀信合作是指商業銀行以信托理財產品的形式曲線地向企業提供貸款。銀行在為企業提供貸款時,僅僅充當中介的角色,並不占用自身的資本金,通過發放信托產品籌集的資金向企業發放貸款。又因為信托產品是商業銀行的表外資產,不屬於銀行的管控範圍,所以既能規避監管當局的監管,又可以有效地轉移資金風險。然而,銀信理財合作中隱藏著巨人的風險:一是部分資金容易流向房地產等受宏觀政策調控的高風險行業,二是融資性理財產品的擔保藏著很人的風險,三是銀信合作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行為,優化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不能反映商業銀行而臨的真實風險。
四、完善對我國影子銀行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資金池的監管,促進銀行理財產品的健康規範發展
組合類理財產品是主要投資於債券、股票、信托等多種資產組成的資產池。目前,組合類理財產品迅速發展,並在理財產品中占據了很人的份額。完善理財產品市場的法律法規,以市場風險為防範重點,推動銀行理財的健康規範發展。一是銀行應當規範理財產品的資產池組合以及資金池模式,對每個理財計劃對應的資產池實行單獨的管理。二是加快推動銀信理財合作從表外轉表內,以防範市場風險。三是嚴厲打擊商業銀行通過理財產品違規經營,例如:變相提高理財產品收益來高息攬儲、通過發行理財產品規避央行的存款準備金監管等問題,促進金融市場健康規範發展,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
(二)推動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由表外轉表內,完善相關的統計製度
目前,我國銀信合作的理財產品主要流向房地產等受宏觀政策調控的高風險行業,自2013年以來,已有超過10家信托公司陷入房地產項目兌付危機,房地產信托項目風險巨人。因此,應當將銀信合作理財納入表內監管,加強對理財產品的監測與調控,完善相關的統計製度。
(三)委托貸款的監管重點是規範消息披露,加快立法進程
目前,我國還沒有出台《放貸人條例》,而《貸款通則》明令禁公司間的直接借貸行為,很明顯委托貸款規避了此規定,屬於典型的監管套利。對於委托貸款的監管,應當以規範信息披露為重點,提高信息批露的透明度,避免因為信息披露的不及時、不規範導致局部資金鏈斷裂、小企業倒閉等引發係統性風險。
(四)進一步完善新型影子銀行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建立積極有效的監管體係
對於新型影子銀行的監管,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逐步探索出一套適合其發展的監管體係。對於小額貸款公司,要進一步明確監管的方向,相關部門要注重對日常經營活動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引導小額貸款行業的健康規範發展。尤其是對網絡信貸等新型的影子銀行,更是要加強監管,明確網絡信貸的信息披露要求及範圍,完善相關的信息披露。
(五)完善典當行影子銀行的監管規範
對於典當行,我們應該嚴厲打擊變相典當等違規行為,促進典當行業的規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典當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的審查批準以及對典當機構的監督管理。
參考文獻:
[1][75]張寶林,潘煥學.影子銀行與房地產泡沫:誘發係統性金融風險之源[J].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大學學報),2013(11):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