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倫理對防治腐敗的理論效用
腐敗主要指權力的腐敗,而權力腐敗的實質是公有權力被濫用。公有權力的行為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因此,隻有約束官員的行政行為,保證權力在法製的軌道下合理運行,才能根治腐敗源頭。以“權、責、利”為價值內涵的行政倫理防治腐敗現象的發生主要基於以下三個方麵:
(1)權責一致原則。權力的行使需要責任的履行,腐敗的發生打破了權力和責任對等的平衡狀態。一方麵支配與服從的單向控製導致當權者人民權力代理人和實際權力所有者間的契約關係遭到破壞,支配性的強製力得不到監督成為了腐敗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麵,職位與職責的遊離導致權力的來源由人民委托變成了上級授權,職權商品化使得權錢交易、以權謀私得以形成。
(2)自由裁量權的正當使用。由於權力自身的擴張性和強製性,權力的邊界極易逾越,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中更容易出現張力、異化、腐化。
(3)行政法治意識和內在修養的提高。權力的運行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用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來確定、規範和約束領導幹部的用權行為,避免越權才能避免尋租行為的發生。同時行政人員嚴於律己,重視自身行為,形成行為的倫理的規範。
三、對於防治山西塌方式腐敗的建議
(1)實行屬地分離、規避親屬原則,將錯綜複雜的利利益關係從製度上進行打亂。山西腐敗官員由於受鄉土觀念的影響,往往結成利益群體,同時利用獨特的人際交往圈,官商勾結,排斥外來官員,因此應推行屬地分離、定期輪換,對於親屬應進行合理規避,防止形成特定的利益集團。
(2)培養公務人員的行政人格,將崗位責任內化為內心的榮辱觀念,從而達到自律和他律的統一。外在的製度需要內化為行政人員內心的倫理觀念才能真正實現公共部門的效率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正,才能達到自律和他律的統一,實現行政的價值。
(3)繼續健全法律機製的製度製約,從法律層麵對公務員的行為進行約束,防止公共權力的失範。不斷完善的法律機製能為具體的行政行為提供法律的規製,支配公務員的行為,保證方向的正確性,對於失範的公共行為進行懲處,保持公務員隊伍的廉潔性。
(4)實行內外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製,多層次、多角度的對政府和官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加強公務員的內外監督機製,實行特種監督,對行政官員的財產申報和具體的行政行為進行定期核查,建立監督的反饋機製和信息共享平台,讓群眾更多的參與其中,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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