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稅務機關違法多征稅問題
理論研究
作者:曹昌奉
[摘要]:自從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以後,原來存在的指令性計劃大多陸續退出了曆史舞台,而稅收計劃仍在其特殊的領域發揮其自身應有的作用。但傳統稅收計劃管理模式的弊端已越來越明顯,特別是稅務機關為了完成稅收任務,在時間上提前,空間上挪騰,稅種上變換的現象。就稅務機關稅收任務的認識給予自己的思考,並針對於為了完成稅收任務而產生的稅務機關違法多征稅問題給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稅務機關 多征稅 稅收任務
一、對稅收任務的認識
我國各級稅務機關,每年都有具體的征稅數量任務目標,並一向是把這種任務作為指令性指標布置的,但是這種“指令性”的指標是缺乏法理依據的。稅收是政府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與社會生活的手段,稅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就是要做到依法納稅、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在依法治稅框架下,稅收任務是否合理這需要看行政管理部門的預測能力和水平如何。影響某一財政年度稅收收入數量的主要因素:一是經濟發展情況,即GDP增長率、企業效益水平等的變動;二是稅製自身設計的情況,即稅種、稅基、稅率、稅目等相關規定的調整變動;三是征管效率的情況,即能夠在多大程度上防範、抑製稅源流失。三者中,首要的是經濟發展——沒有經濟發展,稅收便成為無源之水,而不論政府管理部門、研究機構和決策者如何高明,信息處理和預測手段如何先進,都遠不能保證自己關於當年GDP增長率和企業盈利水平的測算準確。因此把稅收任務作為硬性指標,甚至作為稅務機關績效考核的主要標準是不合理的,這是對依法征稅的違背,也是對稅收中性的扭曲。
二、對稅收任務的態度
由以上分析,僅僅從經濟發展變化這個因素看,把應當基於當期GDP增長和企業效益等方麵變化的預測而形成的稅收收入測算數,規定為指令性任務指標就是站不住腳的。因此,征稅要強調依法征管,在“依法”的前提下應收盡收,而不應強製規定。
(一)法治受損害
將完成稅收收入任務作為稅務部門唯一追求的目標,當收入形勢好時有稅不收,或是通過各種手段延緩繳庫,導致大量稅款跨年度結轉;當收入形勢緊張時寅吃卯糧,空轉、收過頭稅、不落實優惠政策,導致收入質量問題嚴重。上述兩種現象都嚴重損害稅收法治精神。
(二)執法不均衡
執法力度根據收入任務完成情況隨意調整,導致“三多三少”:困難時抓得多,寬鬆時抓得少;大企業抓得多,小企業抓得少;季末年末抓得多,平常月份抓得少。並且經常出現地區之間、國地稅務機關之間執法力度不一致的情況,給企業帶來困擾,也影響稅務部門形象。
(三)整體效能低
稅收工作考核的重點集中在是否完成收入任務上,導致忽視日常管理和基礎建設,與完成收入任務直接關係不大的納稅服務、製度建設、人員培訓等工作得不到應有重視,對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設等也缺乏足夠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項工作銜接不好,配合不夠,影響整體工作效能的發揮。
三、樹立正確的稅收任務觀
現階段稅務係統樹立稅收收入任務觀念,不可否認是稅務部門發揮職能、服務大局的必然要求。但稅務係統也必須堅決反對違法多征稅的行為,這是依法治稅,促進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健康增長的必然要求。這就對稅收任務的科學性、合理性、均衡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此必須從技術、機製上和理念、行動上使收入任務盡可能接近稅源實際,為圓滿完成預算目標和客觀衡量各地稅務工作打下紮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