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的小額貸款研究(2 / 2)

2.完善P2P借貸平台的進入和退出機製

在我國與P2P借貸平台最相類似的就是小額貸款公司,二者均發放小額的、很少要求擔保和抵押的貸款,貸款的利率一般均高於普通商業銀行的利率。但相較而言,小額貸款公司擁有更為完備的進入退出機製。而P2P借貸平台,成立或是倒閉關係到眾多借貸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其更需要完備的進入和退出機製。

3.完善平台的信用評級製度

必須完善P2P借貸平台的評級製度。首先,必須獲取足夠多的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借貸記錄、繳稅記錄等。全而豐富的信息,是進行準確評價的前提。其次,要製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不能閉門造車,完全依據自己的經驗進行相應的評價。這樣,也能對那些本來信用不夠好,不具備信貸資格的人,進行限入措施。最後,對於個人的信用評級,必須隨著其對借貸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實時評價。對於出現信用問題的借款人,及時調整其評價,同時,將相關信息進行行業共享。

(二)完善我國互聯網監督管理體係

完善對P2P借貸平台的金融監管。任何一個行業如果管控過嚴,必定會導致行業發展遲滯,缺乏創新。而完全沒有實質的監管主體和法律,則會使整個行業野蠻增長,虛化的繁榮背後必定潛藏巨人的危機。目前,雖然人部分P2P借貸行業,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工信部門取得了一些認證和資格,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工信部門在實質上並不能對,P2P借貸行業進行監管,隻能對其資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P2P行業的不斷創新發展,也離傳統公司越來越遠。很多平台,已經從單純的網絡信貸中介平台向複合平台發展,其經營的也不僅僅是信貸中介服務,而是涉及保險、信托、基金等這就對行業的監管造成了嚴重的困難。一家監管已經不能滿足其要求,而聯合監管又容易造成推誘和扯皮。同時,P2P借貸平台的P2P業務一旦和其他業務混在一起,無疑會加人其風險,不利於其長期發展。因此,筆者認為在P2P借貸平台中有必要將P2P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再山不同的部門分別監管。

三、結論

鑒於P2P借貸平台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彌補了現有借貸體係的不足,彌補了現有高收益投資渠道的缺失。因此,對於其應該采取溫和的監管和管理,鼓勵行業自律,以此來引導、監督促進它的發展,而不是一味取締。同時也要明確監管機構和相應的監管原則,減輕運行過程中存的各種風險,更好的為繁榮現有經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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