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對旅遊景區的影響
《旅遊法》第四十二條對景區開放的條件,從硬件配套服務設施、安全、生態保護、其他法律規定條件四個方麵做了明確規定;《旅遊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旅遊門票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要求明碼標價,並體現了門票的公益性,把旅遊景區景點納入到了群眾休閑生活之中;第五十四條提出了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各種旅遊活動經營的,要承擔連帶責任。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同於商業景區,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和商業景區應區分對待。前者應舉行聽證會,後者收費可按照市場規律,由投資方決定。《旅遊法》出台有利於調整產業結構,延伸旅遊產業鏈,倡導國民休閑放鬆,改變目前旅遊景區景點隻靠門票收入的問題,對景區的安全責任和最大承載量提出了明確要求,特別是對景區最大承載量,控製、疏導、分流措施提出了要求,有益於保證了遊客的安全;強化監督管理職能,為旅遊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並對監督檢查、糾紛處理、法律責任做了較為細致的條文規定。
2.3 對酒店業的影響
《旅遊法》第五十條規定,“旅遊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於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目前酒店自稱“超五星級”、 “七星級”的現象普遍存在,而一些所謂“精品酒店”也缺乏業內公認的衡量標準。針對魚龍混雜、低價惡性競爭等問題,酒店的等級評定應該注意市朝、公眾化、公益化,評級主體應該從官方、半官方轉向行業協會。而在這個過渡時期出台並實施《旅遊法》,有利於高星級酒店行業標準的統一、行業發展的規範,進而通過審批幹預或者聽證會等形式,對市場表現不佳的酒店設限。
旅遊業在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中占有重要的戰略地位,是海南經濟發展的龍頭產業。海南省各界能否抓住旅遊法頒布的機遇,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克服劣勢、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成為當前旅遊法為海南旅遊又好又快發展保駕護航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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