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金融產品創新麵臨的風險較大。商業銀行的金融產品創新能夠轉移和分散金融風險,但有時候,有些不可預知的因素,可能會導致商業銀行在進行金融產品創新的同時產生新的風險。如果商業銀行沒有一套有效、完善的風險管理機製,就無法有效規避產品創新可能帶來新的風險,金融產品創新不僅不會給商業銀行帶來效益,反而可能因為違規經營而增大風險,給銀行帶來損失。我國的金融產品投資人群較分散,其受教育程度的懸殊也很大,好多參與者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投資者而是投機者,他們對金融產品的理解也比較片麵和單一,往往誇大了收益而忽略了風險,造成盲目的跟風現象,使得我國的金融產品市場大起大落很不穩定。
三、從金融監管角度提升商業銀行產品創新績效的政策建議
銀行監管的目標取決於一個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信息結構及所處的國際大環境。從我國銀行業信息結構的角度出發,由信息不對稱和“心理偏差”帶來的監管成本可以從監管的直接成本和監管的機會成本兩個方麵進行解釋,在我國銀行監管體係中監管當局、銀行機構、投資者以及評級機構中激勵不相容的現狀,需要在重新審視我國銀行監管目標的定位時不但要明確宏觀審慎與風險控製的目標,同時也不能與銀行機構和投資者的利益相違背,以此為基礎的銀行監管目標定位可以實現銀行體係內各個主體之間良好的激勵相容,促進監管體係高效運轉。
1、實行以資產規模為主要標準的分類監管。
分類監管一直是我國銀行業監管的主要方法,自人民銀行履行監管職責到目前銀監會監管銀行業,我國都是根據各商業銀行的成立方式,將其劃分為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製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類別實行不同的監管。但隨著時間的推進和銀行業的發展,目前我國國有銀行都已基本完成股份製改革,此種具有鮮明時代特征和體製因素的分類方式漸漸顯現出它自身本有的弊病。所以,實行以資產規模為主要標準的分類監管不僅更符合實際,迎合了市場經濟原則,而且更加有利於不同資產規模商業銀行的發展。
2、著重對商業銀行產品創新的“持續監管”。要提升商業銀行產品的創新績效,應著重對商業銀行產品創新的“持續監管”,就是要將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有機結合起來,互相補充互相促進,創新監管工作的方式方法。首先,從監管的技術角度來說,要不斷改進和完善銀行監管的信息係統。其次,在非現場監管的風險預警職能上進一步強化。第三,區分對待,實現監管具體措施上的分類特殊化。銀行監管部門可依據銀行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和經營情況等進行分門別類,對於同類銀行進行統一的審慎監管和考核,建立銀行數據庫,對於不同的類別銀行采取不同的監管具體措施。
3、商業銀行監管機構的持續完善。未來我國監管機構可從以下三個方向進行相應的完善。第一,在借鑒國外商業銀行先進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自身理財市場金融監管對商業銀行產品創新績效的影響研究場的特點,對外統一監管標準,建立協調機製,對內嚴格控製理財風險,建立風險預警機製,內外兼修,完善好商業銀行外部和內部監管並施機製。第二,實行分類監管。總結出各商業銀行曆史發行理財產品的收益、風險和流動性等指標,從而規定當前各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收益、風險和流動性等指標,實現不同類別銀行不同類別理財產品相匹配。最後,我國應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機構之間以及同中央銀行、財政部門的協調機製,以協調監管,為銀行產品創新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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