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以貨物勞務稅為主體的稅製結構不利於小微企業的發展。無論是傳統的勞動密集型還是創新型小微企業,其經營成本高、利潤率低,貨物勞務稅遠高於所得稅負。在這樣的稅負結構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減輕稅負的作用力度較小,小微企業減稅政策應以增值稅、營業稅為主。
3.稅收支持體係不完整
小微企業,尤其是創新型小微企業的創立和發展涉及投融資、研發、市場推廣、股權激勵、利潤分配和專利或股權轉讓等多個環節,稅收支持政策不應僅局限在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本身,而應根據其特點製定有針對性且覆蓋關鍵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收益的稅收優惠、提高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標準、投資抵免等。
4.忽視了小微企業的納稅“遵從成本”
小微企業的遵從成本是其實際稅負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時采取了減少前置審批和備案等多種措施以降低小微企業獲得稅收優惠的成本,但總的來看,稅費項目繁多、納稅申報頻繁且流程複雜、不同稅務部門多頭征管的基本格局並未從根本上改善。
三、推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支持政策建議
1.完善現有稅製結構,降低貨物勞務稅比重
首先,要改善現有稅製的不合理處,避免商品流通環節重複征稅的現象,取消不必要的稅收種類,切實降低小微企業的稅負負擔。其次,我國稅收體製中最大的問題就是間接稅所占比例過大,發達國家的稅收多數是以所得稅為主體,我國應借鑒國外稅製結構中的優點,根據我國的現狀不斷改進和完善,可以繼續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條件成熟時可取消小規模納稅人製度。
2.豐富優惠政策形式,加大稅收扶持力度
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著優惠方向不明確,優惠方式過於簡單等問題,解決了這些問題才能真正的幫助小微企業的發展。首先,優惠形式應多樣化,貫穿企業發展的整個階段和商品流通的多個環節,而不應該隻是簡單的降低稅率或者直接免稅。其次,擴大優惠範圍,大部分小微企業尤其是微企業沒有健全的管理製度和會計賬簿,難以享受到政策的優惠,因此,適當降低核定標準,放寬政策要求,有利於擴大對小微企業的優惠範圍。最後,進一步加大優惠扶持力度,尤其是間接稅的扶持力度。
3.簡化征管流程,優化納稅服務,降低“遵從成本”
我國可參照國外先進經驗,修改《稅收征管法》,在普遍納稅登記製度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豁免其納稅登記義務;在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後,可將小微企業的納稅申報周期改為按年申報,配合納稅信用等級製度的使用,對低風險小微企業提供更為便捷的征管服務。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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