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係不健全
作為一種社會保障製度,需要具有強製性的立法對其加以保障。但到目前為止,國家依舊沒有出台一部專門的法規對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的問題進行有效的明文規定,導致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製度基本上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缺乏足夠的約束力。
2.完善我國農村人口社會保障體係的措施
2.1加大農村人口養老保險力度
首先,加大政府投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農村人口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基礎,保障國家各級財政對農村地區養老保險資金投入的穩定化。其次,引導農村家庭積極參保,激勵更多的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同時基層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做到人人懂得養老保險,並且人人都參加養老保險,起到榜樣帶頭作用。第三,完善農村機構養老。政府應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電、用水等方麵對農村養老機構給予優惠,同時提升機構養老服務專業化水平,適當擴大我國農村地區機構養老規模。
2.2完善農村人口醫療保障
從2006年起,政府對參加新農合的農民提高了補助水平,地方財政也相應的增加了支出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明確救助範圍,提高救助水平,對於一些醫療費用負擔比較重的農民,還可以進行適當補助,有效解決了農民看病難的問題。截止到 2011年,全國參加新農合人數為8.32億人,參合率超過了96%,政府對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補助標準也均有提高;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也從 60%提高到了70%左右。農村人口醫療保障工作有了一定的成效。在此基礎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必須重點加強對基本醫療的預防保健工作,從源頭上抑製疾病的發生。同時深入了解各地農民的健康狀況,因地製宜地製定大病統籌的範圍。同時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規範新農合保險的運作,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醫療服務與水平的整體提高。最後,需要及時公布藥品價格,並完善公布製度,建立健全藥品監測信息係統,將藥品信息及時歸納公開,進一步提高農民群眾的參合積極性。
2.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滯後,至今沒有一部農村社會保障方麵的專門性法規,有些相關的工作條款不具係統性,而且缺乏法律權威和製度剛性,因此,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是當務之急。首先,可以製定適合各地農村實際情況的地方性法規,這是社會公平和平等理念的現實需求。其次,重點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製度、農村醫療保險法律製度和農村養老保險法律製度的建設,這有利於保障人權,有利於建設和諧社會。最後,加大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從根本上保障廣大農村人口享受社保的權益。
綜上所述,針對農村人口社會保障製度存在的問題,要通過中央財政、地方政府、社會各界及全體農村人口的共同努力,真正建立起“全覆蓋、多支柱、可持續”的普惠式農村社會保障體係,造福於廣大的農村人民,進而保證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麵健康發展及農村的社會穩定。
參考文獻:
[1]期海明.城市化視域下農民社會保障法律製度研究[M].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 2012.
[2]石秀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M].人民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