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主體合作的舊城改造模式研究
隨著城市發展觀念的逐步更新,傳統的舊城改造模式也亟待改善[7]。從西方國家舊城改造的經驗來看,由社會力量和政府力量,盈利性和非盈利性機構共同合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改造模式更有利於人居環境的改善和城市品質的提升、實現多方共贏[8]。
2.1關鍵要素
政府和公共服務部門。政府和公共服務部門是舊城改造的發動者和主要參與者。政府通過舊城改造,能夠實現土地集約化利用、完善公共基礎設施、提升城市品質、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等目標。在多主體合作模式中,政府起著組織和協調作用,通過將舊城改造納入城市規劃並製定規劃和征收細則,提供政策、程序和資金支持,搭建合作平台,設計合理的機製引導並協調各方利益來順利實現舊城改造。同時在合作框架下政府能夠接受其他平等主體的監督,實現全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樹立政府良好形象。
企業和盈利性機構。企業和盈利性機構是舊城改造項目開發的主要投資人和參與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征收公司、房屋拆舊公司、建築公司等。企業在合作框架下有“經濟人”和“社會人”兩種角色定位,一方麵,企業希望通過建立合作夥伴關係,利用資本杠杆和專業化的服務團隊在舊城改造中拓展市場,獲得短期商業利潤;另一方麵,在多方合作模式中激發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在改造的過程中將自己的商業品牌和自身價值融入社會網絡和和區域文化,營造良好的投資經營環境,推動企業與城市的長遠發展。
社區組織非政府組織。在多方合作模式中,社區及非政府組織是公眾參與舊城改造的主要形式。在逐漸寬鬆政策條件以及規範的非管理製度背景下,社區及非政府組織在舊城改造中起著潤滑劑和溝通橋梁的作用。他們幫助政府搭建多方合作平台,以組織形式壯大居民力量,增加協商籌碼,代表居民與開發商、政府等其他合作主體進行溝通爭取自身利益。同時提供優質的第三方監督,減少矛盾利益衝突,提高改造效率,促進政府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並最終從城市的更新改造中獲得社會的認同和組織自身發展的機會。
被征收戶。在多主體合作模式中,被征收人是舊城改造的重要參與者而不是被動的征收群體,一方麵征收戶通過參與舊城改造規劃、參與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通過房產置換和征收補償款改善居住環境、參與聯合開發並獲得項目優先獲償權等方式享受城市升級改造成果;另一方麵在主體地位平等、友好的改造模式中,被征收戶能夠借助交流平台提出自己對城市發展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建議,培育並不斷強化公民意識和自我管理意識,成為政府了解民情、民意並強化服務職能的有效渠道。
2.2操作流程
前期調研決策。政府及相關公共部門依據城市的總體規劃、區域發展規劃以及對相關區域的居住情況,例如人均居住麵積、收入水平、基礎設施現狀,居住滿意程度等因素進行實地考察的基礎之上確定舊城改造重點區域,並通委托谘詢機構及規劃部門初步擬定舊城改造的項目構想。後由政府部門選定舊城改造項目的負責人、責任單位全麵負責後期的諸如多方合作平台搭建、利益相關者協調等工作,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搭建合作平台。由地方政府牽頭搭建多方合作平台,並將社會組織、舊城改造區域居民、銀行、谘詢公司、開發企業等納入合作平台中,確定合作組織結構、合作方式及決策模式。在共享前期調研信息的基礎上對改造項目構想進行商討。通過合作夥伴之間的溝通對改造目標達成共識,確定合作願景和方針。結合政府當前的資金流和負債水平、居民的改造意願和偏好、社會資本的參與力度等要素對改造方案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文化效益等進行可行性分析。後共同製定改造計劃並擬定正式合作方案,明確各主體的責任,各參與主體無異議後共同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