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套過程:“錢不實”
立足國情,政策往往具有層級性特征,並不總被嚴格執行(賀東航等,2011)。就財政支農而言,由於法律依據不足、監督體係不完備、信息化手段落後,實際運行監管存在嚴重漏洞,極易引發地方財政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隨著財政支農資金配套的規模持續上漲和種類不斷增加,配套吃力的地方財政逐漸萌發“配”不了就“套”的念頭。事實上,當前多數地方政府已默認“配套製”,但動機在很大程度上已由支持屬地發展轉變為套取上級財政資金,主要表現在項目超範圍申報、重複申報和虛假申報,體現為有限資金多頭配套、“拆東牆補西牆”等。一般而言,在爭取上級財政支農資金過程中,基層財政通過先撥入後扣回、虛列支出當自籌資金、虛報財務報表等方式來掩蓋其未按要求進行資金配套的事實,而多數項目單位在“聊勝於無”的心理暗示及政府施壓的無奈下默認資金不足的結果。即便如此,所獲資金也並非總是用於正常建設活動,或是政府以項目為幌子爭取後挪用,或是似“漏鬥”形態被各級財政層層克扣,或是被項目單位利用信息不對稱予以轉移。簡言之,配套資金“套”住的是國家項目及資金,“套”來的是項目單位的無奈和辛酸,“套”取的是地方利益和“政績”,極大扭曲了製度設計初衷。
(四)配套效率:“績不佳”
實踐表明,盡管財政支農資金“配套製”試圖發揮支農、補農、建農的“乘數”作用,但更多情況下流於形式,呈現“製度失靈”的典型症候。具體而言,一方麵,“聯動效應”未如所願。中央財政支農資金以地方財政“配套”能力為投放依據,所謂資金配套貌“聯”實“不聯”。愈是地方財力強的發達地區,愈是可滿足資金配套要求而越早、越好、越多地爭取中央財政支農資金;愈是急需農業支持的糧食主產區和欠發達地區,愈是礙於資金配套不易而難以獲取中央財政支農資金。弱勢地區存在因資金配套不力而在政策享受上滯後於發達地區,甚至是缺失的“政策失靈”困境。另一方麵,“累退效應”日益凸顯。農業發展狀況決定地方財政配套額度、投入力度與實際需求相悖。愈是糧食主產區和欠發達地區愈需提高財政投入力度,也愈需加大地方財政配套額度,很多基層幹部抱怨申請項目越多,所需配套資金也越多,雖能“利民強農”,但也造成地方財政“左支右絀”,勉強完成配套最低要求;愈是地方財力強的發達地區愈是農業GDP比重有限,愈發不會構成地方財政負擔,更可視情況而提高配套標準。區域間財政支農水平存在差距,使得總量有限的財政支農資金分配失衡,很大程度上影響欠發達地區農業發展。
二、完善財政支農資金配套機製的基本思路
為改變以往“各自為戰、單兵突進、無序改革”的支農固有弊病,必須堅持各級政府共同致力於農業支持事業,但有必要根據地方政府實際支農能力及全國農業生產基本格局,科學調整財政支農資金分配格局,合理優化財政支農資金配套機製。
(一)提高各級政府農業支持的財權與事權匹配度
各級政府支農過程要強化權責統一,保證財政支農行為順利開展,關鍵在於運用各種有效手段來提高地方政府農業支持能力,尤其是中西部基層政府,從而激勵其加大農業支持力度。一方麵,放寬財權。通過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機製、擴大地方政府稅源、整合財政支農資金、規範上級財政支農資金撥付渠道等方式增加地方政府農業支持資金來源,側重於對基層政府財力的補充和培養。另一方麵,壓縮事權。合理界定各級政府農業支持職責,中央及省級財政支出主要用於基層政府難以完成、項目受益對象廣、跨行政區域、投資規模大且期限長的“市場失靈”領域,如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等;而市縣級財政主要負責屬地農村公益性事業、農產品市場體係等外部性較弱的支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