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我國上市公司分紅政策的探討(3 / 3)

第三,強製現金分紅政策不能一刀切,根據公司成長的階段應有不同的分紅要求。本文認為證監會在製定分紅政策時應充分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發展階段、公司盈餘穩定性、公司資產流動性、舉債能力、投資機會、公司及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市場占有率等。如果是處於成熟期的企業,盈利能力相對穩定,可製定強製分紅政策;如果處於發展期,有良好的投資機會,公司需要大量的現金投入,此時強硬的現金分紅隻能適得其反。

第四,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上市公司不願分紅的另一原因是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代理衝突,本文認為證監會需要做的是完善治理措施,使中小投資者參與到公司治理中,例如召開股東大會必須有中小投資代表,切實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我國股權結構一股獨大,非流通股過於集中,容易誘使他們利用控製權謀求私利,另外國有股權的所有者缺位,作為國有股權代表的董事會成員本身就是大股東的代理人,不少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層人員大都由原國有企業的高管人員組成,應提高管理層與治理層的內在獨立性,從而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同時加強對外投資管理,建立兼顧現金分紅的對外決策機製,通過修訂內部公司治理製度,將公司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狀況作為管理層的目標之一,努力實現現金流量與淨利潤基本保持同步增長,把上市公司分紅與公司管理層的加薪、股權激勵、福利待遇等結合起來。

第五,取消紅利稅或是消除紅利稅與資本利得稅率之間的差異,抑製投機炒作。我國股票市場上的投資者熱衷於內幕消息、偏好資本利得、不注重現金回報、不注重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分析的投機性參與理念,也助長了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利分配行為。為此,需要對投資者進行培訓,提高其投資素質,樹立其正確的投資理念,讓真正具有投資價值的股票得到市場的認可,有利於為上市公司分紅掃清障礙。

第六,強製分紅應當建立起上市公司透明、公平合理的投資者回報製度。證監會應引導上市公司製定中長期的股利政策規劃,規範上市公司現金股利分配的信息披露,相關部門應要求上市公司結合企業生命周期理論並根據自身情況,製定具體的中長期股利分配方案,在其招股說明書或年報中予以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細化分紅的計劃,把上市公司的分紅意向公開:比如高成長性的企業可以表明不分紅的態度,但上市公司年報中應披露公司以後的投資方發展機會,而業績穩定的成熟公司願意持續高比例分紅。隻要企業把分紅取向公開透明化,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喜好,選擇不同的股票投資,長期來看對市場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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