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分紅但不宜強製分紅
有不少人士不讚成強製分紅,雖然證監會鼓勵上市公司分紅在方向上是正確的,保護投資者利益,鼓勵企業分紅強調回報股東,但證監會對分紅強製性的行政幹預並不可取。有學界及市場人士指出,政策性的“強製分紅”是一刀切的手段,會產生一刀切的負麵效果,且股民也不一定受益。有人認為中國經濟本身就是投資驅動型,創業型的企業很可能處於高速發展期,經濟發展靠大量資金推動,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都處於資金饑渴狀態,盈利都投入到主業中,十年八年不分紅這種狀況短期內很難改變,一個強製分紅的規定很難改變資本市場重融資輕回報的現實,而一些成熟行業則分紅比較多,因此是否分紅、如何分紅是不宜強製的,而是交由公司自主決定。很多上市公司的情況千差萬別,用非市場化的手段強製分紅,這樣顯得行政行為對市場行為的幹預過重,強製分紅之所以難以改變A股市場“圈錢市”特征,是因為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是,不少上市公司分紅就是為了滿足再融資的條件而分配的,不少上市公司的分紅其實就是垂釣再融資的誘餌。這樣的分紅對於投資者難言投資回報,它等待投資者的是又一次的付出,表麵上對股民有利,但事實上卻對全體股民造成了更大傷害。中國A股市場,公司無論規模大小,都希望找機會再融資,卻舍不得對股東進行現金分紅,一些地方政府甚至還大張旗鼓地對“再融資”上市公司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這種地方保護主義行為實際助推了上市公司不分紅。
三、我國上市公司不願分紅或很少分紅的原因
對於我國上市公司不分紅或很少分紅,需要從多方麵考慮:對於股東來說,這是一個長期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間的權衡問題;對於部分公司來說,雖實現了盈利,但是由於公司所處的發展階段對現金額需求較大,如果公司為了滿足股東對分紅的需求而進行現金分紅,這無疑會減少公司用於自身經營和發展的資金量,不利於公司的發展,更不利於股東的長遠利益。
另一方麵,由於現金分紅涉及雙重征稅問題,即在公司層麵,分紅是在稅後淨收入中進行分配,從投資者的角度講,分紅仍需繳稅,因為分紅是公司在繳納所得稅後淨利潤的分配,一些公司可能會采用股份回購或其他更適合的方式來代替現金分紅方式。另外,現金紅利和債券利息被征收同樣的稅率,而對於公司來說,股利是在所得稅後支付,而利息可以抵減所得稅。所以,同樣作為對投資者支付現金的方式,支付利息似乎比支付紅利更具有優勢,出於這種考慮,一些公司不願意選擇現金紅利的分配方式。一般來說,出於保護和投資資本市場投資的目的,會采用股利收益率的稅率高於資本利得稅率的差異稅率製度,導致股東偏好資本利得而不是派發現金股利,這同樣會促使投資者更多地關注股票的投機炒作而不是公司的長期發展。
與此同時,有人認為投資者的不成熟是導致上市公司不願分紅的間接因素。曾有一項調查顯示,近三分之一的被調查者在選擇股票時不會考慮公司的分紅情況,超過40%的被調查者從來沒有考慮過持有股票靠分紅盈利。此外,目前上市公司不分紅,還包括財務管理製度沒有依法健全,沒有形成良好的監督體製,上市公司的職能部門沒有如實盡到信息披露的法定義務等。因此,在立法上應該健全和豐富股東實現分紅權的途徑,加大對公司財務製度監督懲罰的力度。
四、對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建議
本文認為,總體來看,在我國上市公司不自覺分紅和投資者在市場上得不到回報的情況下,要改變目前上市公司分紅少的情況,建立強製分紅製度是必要的,有利於規範上市公司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但“強製分紅”並不能絕對強製,需要具體分析,至少應該根據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分行業和公司發展階段來實施這個政策,全部一刀切的方法是不可取的。要讓上市公司主動地進行股利分配來提高企業的再融資吸引力,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股利分配來滿足自己的圈錢欲望,具體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以我國深圳證券交易所數據為例,我國股息率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明顯偏低,甚至低於銀行存款利率,這說明我國股市存在嚴重投機現象,股民投資股票更看重低買高賣賺取差價,而不去關注公司未來發展。因此,為了抑製這種現象,證監會在製定現金分紅政策時,把股息率作為支付指標之一,使得上市公司政策得以量化,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第二,根據客戶效應理論,處於不同稅收等級的投資者對待股利分配態度的差異,在製定分紅政策時不應忽視股東的需求。本文認為可引進分類別的股東表決機製,消除內部人控製,流通股、非流通股分別召開股東大會,製定不同的分紅政策。例如:收入較低及享有稅收優惠的養老基金投資者可支付較高的現金股利,而對於高收入階層和風險偏好投資者,由於稅負較高,偏好資本增長,可少發現金股利。因此上市公司在製定分紅政策時,可製定不同的分紅政策,供投資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