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特殊法人”的定位下,應從三方麵進行公司治理機製的重構:一是應將地方政府的出資人角色與經營者角色相分離,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行使投資者權,但同時,融資平台公司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由於融資平台公司提供的主要是公共產品或者準公共產品,因而地方政府有權製定投資計劃,但具體的經營應交由融資平台公司自己行使,政府不得借助於行政手段予以幹預。二是應建立真正的董事會,使其具有獨立性、專業性和責任性,同時,應采取董事會中心的治理模式。在董事會的構建中,可以有一定比例的政府代表,以確保融資平台公司的公共投資決策與地方政府的發展和建設需求相適應。三是應建立“內外並濟”的監督機製。在公司內部監事會的建設中,尤其要對監事會成員的資質和能力提出要求,以使其監督職能得以真正發揮,此時,地方政府可委托具備一定資質的專業人士擔任監事,而無需限定於政府官員。在公司外部,國資委作為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就融資平台公司的運作是否合法,投資方向是否符合地方政府規劃進行監管;同時,由於融資平台公司屬於典型的國有企業,國家審計機構也可依法對其財務活動進行嚴格審計。
(二)建立地方政府約束機製,完善風險防範體係
就政府而言,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麵著手防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風險:其一,完善地方預算,將從事純公益性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和準經營性項目中需政府補貼部分的資金列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使隱形債務顯性化,降低地方財政風險;其二,建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風險準備基金,並製定基金管理辦法。對於基金的來源,可考慮從平台公司的經營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同時,每年可以從財政收入中確定一定比例用作基金來源,防範因平台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引發的風險,保護債權人利益;其三,控製地方政府負債規模,給地方政府設定一個合理的負債率,為地方政府負債總量設置一個限額;構建對融資平台的聯合監督機製;強化對融資平台風險指標監控。其四,完善財稅體製,加強中央向地方的轉移支付,建立對地方政府的信用評級製度,修改《預算法》,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市政債券融資,建立合理的政績考核指標和激勵機製,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資責任製度,積極探索地方政府破產製度。
(三)推動建立地方政府債務信息披露製度,提高政府債務透明度
地方政府債務信息的披露是各項債務管理工作的基礎,債務信息的充分披露是建立合理有效的債務融資監控製度的重要前提。信息公開披露製度可以幫助地方政府的決策者避免債務風險的發生,促進地方財政持續穩定運行。一是要建立健全政府財政信息披露製度,建立政府財務報告體係,實現財政陽光化。相關主管部門要督促轄內各融資平台加大信息發布力度,相關信息及時公開披露,推動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隱形負債向合規的顯性負債轉變。由地方政府部門牽頭,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共同參與的融資平台貸款監測聯席會議製度,研究加強監測的相關措施和辦法,負責統計、評估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負債情況,定期向金融機構通報。二是銀行間可以構建一個信息交流平台,實現對融資平台的信息共享。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及投融資項目的信息告示製度,以各融資平台基本戶開戶行作為牽頭行,完善重大事項信息的登記、更新。銀行應該結合地方政府的財政實力、資產負債結構、項目情況等因素,設計差別化的信貸政策和準入要求;采用銀團貸款方式,分散單一貸款行的風險。三是融資平台公司內部應建立以債務率、負債率、償債率為主要指標的風險預警機製,預防投資風險的發生。在信息披露製度方麵,則應嚴格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目標、公司所有權結構、主要財務指標、內部治理結構、高管薪酬水平、關聯交易、重大風險因素以及處理這些風險所采取的措施、收到任何來自政府承諾的財務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