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運作中,政府部門負責人兼任著融資平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慣例,這就導致融資平台公司運行中的決策權、執行權、經營權、監督權無法實現有效分離與製衡,公司從設立到融資到經營全部由政府一手包辦,政企不分的現象凸顯。無可否認,融資平台公司的出現主要是為了解決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中的資金不足問題,一定程度上代替地方政府發揮著提供公共產品的作用,屬於“政府功能的延伸”。但融資平台公司畢竟是一個市場主體,若任由政府控製,那麼盡管有著“公司”的外衣,實質上卻成為政府的下屬機構。如此一來,融資平台公司隻能作為單純的“融資工具”而存在,在既無還債之憂亦無收益之利的體製下,其經營效率難以提高。
(二)融資平台還款壓力大,容易引發財政金融風險
由於地方政府要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事權與財權不對等,我國城鎮化建設加快對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較大,而地方政府可支配財力遠遠無法滿足龐大的資金需求,唯有尋求融資平台向外部融資。大量融資平台投向單一,借助平台融資的基建項目,多為中長期貸款,公益性強、預期收益低、回收期長,平台貸款主體以事業法人為主,有較多的貸款為非市場化運作,項目本身不產生現金流或產生的現金流不足以償還銀行貸款,貸款缺乏第一還款來源,更多依賴於地方政府財政收入,難以保證到期償債能力,對銀行資產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而融資平台本身債台高築、杠杆率過高,再加上連續加息、土地出讓金收入受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影響等,融資平台違約風險陡增。同時融資平台主要通過銀行貸款融資,融資方式單一,風險集中度過高。銀行業對平台貸款規模占整個銀行業貸款比重偏高,容易產生金融風險。
(三)銀政信息不對稱,平台公司信息不透明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一種市場化與政策性相結合的運作模式,平台公司的資產負債比例普遍較高,舉債速度有不斷加快之勢,部分地方政府上項目存在跟風行為,存在出資不實、權責不清、信息不透明、監管及治理缺位等不規範問題。由於受管理體製影響,縣域銀行機構多與地方政府信息不對稱,難以掌握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真實經營情況。有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僅是一個專業融資的空殼公司,利用政府信用向多家銀行貸款,並且用打包貸款向多個項目投資,造成借款人與用款人分離的權責不清。由於平台公司以政府為背景,以土地、財政為抵押擔保,而銀行很難對地方政府的負債水平和項目風險作出準確評價,在經濟刺激政策下銀行對平台貸款存在較大的盲目性,可能會讓大量受到政策限製、不符合授信條件的項目獲得貸款。加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的財務狀況不透明,向平台公司提供擔保的各級財政情況差異也較大,一級政府可能擁有多家投融資平台公司,它們相互間的控股關係以及對財政真實的依賴程度都很難判斷,信息不對稱現象十分突出,銀行難以對平台公司償債能力作出準確評價,也難以運用傳統的手段監控信貸資金的真正流向。
三、對策建議
(一)明確特殊法人屬性,重塑公司治理規則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盡管在形式上采取了“公司”形式,但設立初衷是為地方政府建設公共項目進行融資,不以營利為最終追求,社會性是其本質所在,因而,不能用純粹的“私法人”眼光去看待;但同時,融資平台公司的建立畢竟是要實現公共項目建設的市場化,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吸引社會投資,采用市場化的經營模式進行項目建設,在解決政府資金不足的同時提高公共項目建設的效益,因而,其又必然不同於作為政府機構的“公法人”。在此背景下,將其定位為“特殊法人”較為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