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1章 宋代官辦的幼兒慈善事業(1 / 1)

宋代官辦慈善事業中,有專門針對幼兒設置的機構,當時稱之為慈幼局,或稱之為慈幼莊、嬰兒局、及幼局,名字雖然不同,但皆“為貧而棄子者設”。

北宋中期遺棄小兒,已構成嚴重的社會問題,京師開封等地原有之福田院已不能滿足當時的需要。所謂福田院,原是佛教寺院創辦的一種慈善組織,以收養孤獨之人。所謂“佛告天帝,複有七法廣施,名曰福田,行為得福,即生梵天”。其意乃佛家謂積善行可得福報,猶如播種田地,秋獲其實是也。唐武後時始為官府控製下的一種慈善組織,但具體事宜,仍由僧人辦理。北宋京城的福田院,仁宋嘉祐年間增至四所,可容1200人。不過直至神宗,福田院之設,還是一種臨時性措施,但已經收容幼兒了。熙寧七年至九年蘇軾知密州時遇大饑荒,在大力賑濟之餘,“盤量寬剩,得數石,專儲以養棄兒”,可算是地方官吏創辦慈幼事業的先例。哲宗元符元年,宋廷正式頒布了居養法,各州縣設置官屋,以收養鰥寡孤獨貧乏者,包括棄兒。徽宗大力推廣居養法,建立居養院,規定:“遺棄小兒,仍雇人乳養。”後來,政府所收遺棄小兒,不但有了衣食保證,而且也有了受教育和就業的機會。

南宋高宗之時,各地創辦的養濟院之類的慈善機構達10餘種。有的地方官辦的養濟院中,養老和養幼已經分管,如赤誠之養濟院,“內有坊二,曰安老、慈幼,屋總二十楹”。宋南中期以後,一些地方官將慈幼事業從一般慈善機構中獨立出來。在這方麵,寧宗時期建康府慈幼莊的創辦較為典型。在南宋晚期,東南各地紛紛建立了慈幼事業的獨立機構,所謂“童幼不能自育者,則有慈幼局”。慈幼局成為當時慈幼機構的通稱,其中以臨安等地的慈幼局為典型。馬可波羅曾這樣評價南宋慈幼事業:“其國小民不能養其兒者,產後即棄,國王恒收養之,即在數處,令人乳哺。諸兒長大成人,國王為之婚配,賜資存活。由是每月所育男女,至於二萬餘之多雲。”

馬可波羅於元代初年到過杭州,他對南宋情況的了解,多來自傳聞,難免有誇大之詞,但宋代慈幼事業能得到異國人如此高的評價,可見它影響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