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協定”埋下國企百年核彈
隨筆
作者:鞏勝利
已發布的《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實際上是WTO的“升級版”。
數年之前,美國跨國財團已經敏感地覺察到崛起的新興市場國家及其大企業對美國經濟和商業的直接性挑戰,以及WTO多邊機製下美國不能如前主導全球商貿規則的失落感。這其中也包括以中國國有企業為代表的中國大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優秀的表現帶給美國精英階層的觸動和震撼。
由於投資領域比貿易領域的利潤更為豐厚,強化在投資領域對國有企業的限製成為美國近年來海外政策的核心之一,這也成為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議(TPP)和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夥伴協定(TTIP)談判的重要議題。
TPP對國有企業“異常關注”
盡管其他的一些自由貿易協定也涉及國企內容,但在TPP開始談判前後,美國對於中國的國企問題都格外關心。早在2011年,在美國對華貿易政策上具有深厚影響的美中經濟和安全審議委員會(USCC)專門舉行過多次關於中國國有企業的聽證會,涉及中國國有企業、國有管控企業和中美雙邊投資等話題。其後,中美戰略經濟對話(SED)中,彙率問題開始逐漸走冷,國企和投資問題卻逐漸走熱。
美國希望通過投資和競爭政策約束國有企業的傾向已經非常清晰。具體來說可能包括三方麵的影響:一是要求TPP成員國強化反壟斷法的要求,二是要求成員國政府不得對國有企業進行不當支持,三是要求成員國政府提高支持和控製國有企業的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
2013年,筆者曾呼籲中國國企應關注TPP。據了解,國企主管部門也曾在內部要求重視TPP。究其原因,主要是擔心TPP可能會對國企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做出差別性認定,從而使國企進入TPP國家內進行商務和投資時受到差別性對待從而喪失了同其他企業同台同等競爭的機會。據知,TPP國家(美日除外)涵蓋了約占全球經濟總量40%左右的地域,如果TPP談成會對其他國家製定相關規則起到示範作用,從而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影響國企的海外經營行為。
國有企業被列入黑名單
目前,TPP的談判協議詳細內容一直處於不完全公開的狀態,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的官網也僅在10月4日公布了一些TPP協議內容框架摘要(以下簡稱“摘要”)。其中,摘要稱TPP協議的第十七章專談國企和授權性壟斷企業,從最終的摘要內容看,TPP對國企的約定歸結為以下五點。
第一,承認所有TPP國家都有國企和授權性壟斷企業(授權性壟斷企業可以是私營公司)。
比如,在美國就有隸屬於聯邦政府的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有隸屬於地方政府的紐約公共交通局,有“房利美”、“房地美”等政府出資讚助企業,以及美國透過法律授權壟斷某些信件包裹投遞服務的授權性壟斷企業美國郵政管理局(USPS)等。
第二,對要監管的國企和授權性壟斷企業劃定了分類監管的原則和透明性要求。
摘要的原文表述是,“國企章節覆蓋了主要從事商業活動的大型國企。”同時,“TPP締約方同意共享一份各自的國企名單,以及各自對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控製權以及非商業性援助程度信息的清單,有需要的還需提供相關附加信息。”這兩條有非常重要的實際操作價值,也對國企監管提出了更高的透明性要求。
第三,用政府授權認可的方式對國企可能的非商業性行為留了“後門”。
摘要的原文是,“締約方同意,確保各自的國有企業在實施商業采購和銷售都是出於商業性考慮,除非這樣做同任何要求國有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授權不一致。”
後一句話換一種方式就可以理解為,在實際經營中,隻要國企的行為在一國政府出於確保提供公共服務的授權、且這個授權獲得其他締約國認可的情況下,就能確保這家企業的經營性行為是出於商業性考慮的行為。這可能為越南等發展中國家出於國內目的授權國企實施一些特定的商業性行為留出了空間。
第四,製定了法律途徑專門處理國企問題。
摘要的原文是,“締約方同意提供各自境內的法院受理外國國有企業的商業活動訴訟,並確保行政管理機關對國企和私營企業采取不偏不倚的原則。”但如何確定法院機構、采取哪些審理原則、這些原則同審理其他企業有何區別等問題,摘要並未明確。
第五,保證國企對其他國家互不傷害或妨礙其他企業的公平經營。
摘要的原文則是,“締約方還同意確保國有企業或者授權壟斷者不歧視其他的企業、貨物、服務或者其他締約方”;以及“TPP締約方同意其各自提供給國有企業非商業性資助不引發對其他TPP締約方的反作用,以及提供給國企在別國境內生產和銷售貨物的非商業性資助不能對別國產業產生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