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醫保中心開展“關愛眼健康”公益活動等
海西醫保
為進一步提高福建省省本級醫保參保人員健康水平,普及眼保健知識、減少致盲性眼病的發病率,省醫保中心將於近期聯合福州東南眼科醫院金山新院共同開展“關愛眼健康”公益活動。
“關愛眼健康”公益活動由省醫保中心與福州東南眼科醫院聯合開展,省醫保中心發文通知參保單位並負責做好活動開展情況的檢查工作,眼科專項體檢工作和相關健康講座則由福州東南眼科醫院負責具體實施。這次活動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到2014年12月31日結束,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免費為60周歲以上省醫保參保人員進行眼科專項體檢;免費為參加體檢的參保人員提供檢後谘詢服務;免費為參保人員、參保單位舉辦眼保健知識講座。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提前1~7天通過東南眼科醫院預約谘詢電話進行報名和預約參加眼科專項體檢,東南眼科醫院將根據報名人數和接待能力為參檢者安排體檢時間。參保單位也可以與福州東南眼科醫院聯係舉辦眼保健知識公益講座。
(福建省醫保中心)
福莆寧嵐正式簽訂醫保同城化合作協議
──2015年有望實現一張社保卡四地通用
5月8日,福州市、莆田市、寧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負責人共同簽署《福莆寧嵐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同城化合作項目協議》,福莆寧嵐四地在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上將進入“同城化”時代,預計2015年中期將基本實現四地基本醫療保險同城化互聯互通,四地參保人員跨地就醫、購藥更加便捷。
為切實做好福莆寧嵐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同城化工作,2014年4月由福州市牽頭召開了由四地人社局和醫保經辦機構負責人參加的福莆寧嵐醫保同城化工作首次聯席會議,研究討論《福莆寧嵐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同城化工作方案》和《項目合作協議》。經四地人社部門和經辦機構多次討論協商,最終確定《福莆寧嵐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同城化工作方案》和《項目合作協議》。同時,四地醫保經辦機構成立醫保同城化工作聯絡小組,跟蹤同城化工作進度,了解實施中具體問題,協調處理實施中的具體事宜和通報當地的工作情況,全力推進四地醫保同城化工作。
通過簽訂同城化合作協議,明確了福莆寧嵐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同城化工作總體目標,將實施福莆寧嵐參保人員在大都市區域內就醫免報備製度,依托全省聯網係統,逐步推行四地區域內醫保定點單位互認和免異地就醫申請,實現區域內的全省聯網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費用的即時刷卡同城結算。異地就醫的管理和服務,委托就醫地醫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和考核,醫療保險待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協議簽訂後,福州市將以依托全省聯網係統及費用結算平台為基本原則,積極推進同城化係統改造,並選擇部分全省聯網定點單位開展同城化工作試點,預計2015年4月四地在全部全省聯網單位廣泛推進同城化工作,屆時四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持社保卡區域內就醫購藥時,相互實現異地醫療費用實時刷卡結算。
(福州市醫保中心)
福州市醫保中心開展“服務之星”評選活動
為了提高窗口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增強服務意識,福州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組織開展“服務之星”評選活動,提升便民服務整體水平。
“服務之星”評選活動每季度評選一次,評選對象是中心窗口工作人員。評選條件是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切實貫徹首問責任製、一次性告知製、限時辦結製等服務製度,對經辦服務不推諉扯皮,按規定時間準時辦結;接待辦事群眾熱情文明、態度和藹、保持親切、細致的服務風格,獲得服務對象好評的;在同一工種人員中,完成工作量多的。通過開展“服務之星”評選活動,強化窗口工作人員提高綜合素質,在全中心形成“比、學、趕、超、幫”的良好氛圍,為辦事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
(福州市醫保中心)
福州醫保重性精神疾病參保患者門診治療可享優惠
近日,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福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重性精神疾病門診優惠救治方案的通知》,從2014年7月1日起,實行基本醫療保險重性精神疾病參保患者“定基本服務包、免費門診治療”,進一步減輕精神病患者的醫藥費用負擔。
救治對象為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的參保患者,凡一般療效達到顯好標準(主要症狀消失、自知力大部分恢複)、危險性評估在0~1級、適合門診維持治療的對象,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核備案手續後,在試點醫院接受門診治療,可享受優惠政策。
根據“臨床常用、療效確切、價格適宜”的原則,福州市將2012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收錄的21種精神科藥物、3種輔助治療藥物納入基本服務包。願意接受基本藥物門診免費治療的患者,基本服務包限額補助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年1800元,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額支付,超過限額補助標準部分由救治醫院承擔。同時,有特殊治療需求的參保患者(指不接受基本藥物門診免費治療的患者,或接受基本要去門診免費治療的患者需行門診特殊檢查的),產生的門診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不設補償起付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