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就業簽約,應提防委曲求全下的“潛在風險”
維權與說法
作者:廖春梅
又是一年畢業時。麵對嚴峻的就業形勢,一些大學生為謀得一差半職,在簽約時往往委曲求全、饑不擇食,由此也給自己帶來了“潛在風險”。
“肢解工資”,並非隻是利己
【案例】2014年6月初,就讀於一所大學園林綠化專業的姍姍即通過網絡與一家公司達成了用工意向。當姍姍前往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表示,雖然總月工資為6000元,但為讓姍姍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能實際多得報酬,可按“工資+報銷”的方式支付工資,即工資3500元,其餘應得的2500元以報銷差旅費等形式支付。見公司好心為自己著想,姍姍當即欣然同意。事後,經好友提醒,姍姍方知其中麵臨著風險,如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合同到期之後,萬一公司隻認合同寫明的3500元工資,自己在獲得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定吃大虧。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即當工資發生爭議時,如果合同有著明確標注,要是大學畢業生認為工資曾被“肢解”,實際工資超過合同所寫,萬一沒有充分證據,也就隻能“承擔不利後果”。故大學畢業生不應為了蠅頭小利,將自己推入風險。
隻是徒有虛名,並非勞動關係
【案例】雖然自己是一名物流專業的高材生,但鑒於就業難,小蔚不得不考慮“先就業後擇業”,從最基本甚至脫離專業的工作做起。2014年6月中旬,小蔚與一家公司簽訂了書麵勞動合同,約定小蔚每日送貨一次,報酬除每月固定1000元外,再按0.2元/公裏加計,並以押車人當日簽字確認的公裏數為據。豈料上班的第一天,小蔚便在送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雖然傷勢不重,隻花去5000餘元醫療費用,但這對於剛出校門、家境較差的小蔚來說,也是一筆難於接受的開支。可當其以勞動合同為據,要求公司按工傷處理時,卻遭到拒絕。
【分析】認定是否構成工傷的前提,在於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案合同不僅沒有明確勞動關係,甚至並不具備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所反映的隻是由小蔚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公司依約付費,恰恰符合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即小蔚與公司簽訂的合同,雖被冠於“勞動合同”的字樣,但隻是徒有虛名,其實質是典型的運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