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未明確工資標準,辭職時如何計算報酬?
小保信箱
小 保:
20天前,我們同時入職到一家公司做服裝打邊工。公司雖然許諾月工資比附近同行高出450元,但究竟多少卻沒有明確。鑒於附近相同的企業較多,同行的工資也有高有低,我們出於擔心吃虧,曾兩次要求與公司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明確具體的工資標準,或者確定是以那一家企業同行的工資為參照依據,但公司均以種種借口拒絕。近日,我們隻好以此為由申請辭職。公司雖然表示同意,但卻否認其承諾,且隻願意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月工資標準向我們支付勞動報酬。由於該標準與我們的祈求相距甚遠,被我們堅決反對。請問:我們的工資究竟應當如何確定?
肖春鳳等3人
肖春鳳等3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即在公司否定承諾,而你們沒有證據加以證明,又無法具體確定工資標準的情況下,本案自然不能按“月工資比附近同行高出450元”或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工資,而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來確定。該條文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即是說:一方麵,應當按照集體合同的規定標準執行。集體合同是由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或者是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達成的書麵協議。鑒於此類協議的法律效力優於單個的勞動合同,也決定了你們有權要求公司據此向你們支付勞動報酬。另一方麵,應當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支付給同等的勞動報酬。即如果你們所在的公司沒有與勞動者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對工資作出規定,你們則有權要求公司比照相同工種、相同崗位,提供同等價值勞動的勞動者的報酬支付相同的工資,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對你們實行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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