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間主任擅自招收學徒工,公司也應支付工資
小保信箱
小 保:
四個月前,一家公司車間在其臨街圍牆上發布了一則招聘啟事,稱受公司委托,特招聘學徒數名,學徒期為半年,期間月工資為1000元,此後月工資按正式員工計算,末尾還蓋有車間的印章。我們被錄用並上班後,因一直沒有領取工資,在找公司索要時,方知車間主任雖曾向公司反映過人手不足,並要求招工,但公司隻是表示研究後再做決定,而車間主任誤以為公司遲早都會同意,遂提前進行了招工和用工。公司也正是以車間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招工行為當屬無效,且我們沒有與公司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為由,不僅不予承認,還拒絕發放工資。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劉詩梅等6人
劉詩梅等6人: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麵,車間的招聘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即雖然車間主任的招工行為並沒有得到公司批準或授權,甚至公司此後一直沒有認可,也就是車間主任確實屬於無代理權或超越代理,但這並不等於車間對你們的招聘便必然無效,關鍵得看作為相對人的你們是否有理由相信車間具有代理權。而從本案情形看,你們當屬“有理由相信”:招聘啟事張貼在車間臨街的圍牆上,並聲稱受公司委托,還蓋有車間的印章;車間在事中或事後一直沒有表明自己沒有代理權;你們不知道也無法真正了解到車間係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隻是根據招聘啟事的內容認為其確實代表公司才善意應聘;在你們工作的四個月時間裏,公司雖沒有認可但也沒有反對,當屬默認。而《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故公司不僅應受車間招聘的約束,還必須對由此產生的後果“買單”。另一方麵,你們與公司已經存在勞動關係。《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麵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而你們享有正常的勞動者身份,在前後四個月時間裏不僅在公司車間上班,且被相關規章製度所製約,目的是為了獲取應有的報酬,所完成的工作也屬於公司整個工作的一部分,即與之吻合。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