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下午,衙門裏的差役,哦!不對,是新官府的“治安員”們拿著一個個“鐵喇叭”在大街小巷裏大呼小叫。“街坊四鄰都聽清楚了!明日上午巳時初,新an軍事管理委員會在南門召開公審大會,士紳百姓人等皆可前往參加,旁聽軍管會審理近日在城內作奸犯科之徒,希望大家相互轉告,屆時準時參加!”
對於這幾個人販子的處理意見,在今天早晨管委會的例行碰頭會上引發了激烈的爭論。一方是以管委會主席黃凡丁、光複軍總政委申行時、文史“專家”陳建華、衛生部長兼基地醫院院長秦山峰有首的從輕派;一方是以光複軍總司令馬當歸、新an縣軍管會主任陳威賦、前公共安全專家雲隨心、婦女權益保障中心(未獲管委會承認的組織)主任莊雪兒、前某基層法院女書記員夏愚思為首的從重派。
前某基層法院書記員、幸存者中不多的“專業”法律工作者夏愚思是個才二十歲出頭,加入公務員行列還沒兩年的女“**絲”。平凡的相貌、平凡的家庭,還算不錯的學曆和運氣,在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公務員考試中脫穎而出,端上了鐵飯碗。可惜事業還沒開始又麵臨“失業”,在末日的世界裏法律已無用武之地,每個人都在掙紮求存,好在一群理智的人自發組成了一個新的“社會”,女“**絲”才擁有了一片安寧的天空。新時空,新世界,女書記員發現自己又有了新的舞台,為了在新的體製裏出人投地,她向著成為法官邁出了第一步。現在,她正用她的專業知識為自己的觀點據理力爭,頗有“舌戰群儒”之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夏愚思站在講台上,向管委會的諸位領導講解法律條文。“這個以下情節就包括: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讀到這裏,夏愚思放下手裏的書,開始用三個人販子的行為對照條文。“人販子有五個人,可以算作團夥,而那個中年女人是頭目,也就是首要分子,這符合第一條;他們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使用了麻醉方法進行綁架,這又符合第五條。就算依據《大清律例》,這幾個人也是死刑。綜上所述,我們對那個中年女人判處死刑,兩名男性從犯判處無期徒刑是合適的。”
“這個時代買賣人口不是合法的嗎?”黃凡丁問道。“我們動不動就是判處死刑,會不會引起百姓的反感?”
“清代正常的人口買賣是合法的,順治時北京就有專門“人市”,史載:‘順承門內大街騾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婦女欲售者叢焉。’人市與牲口市場並列,說明政府允許人口買賣合法存在。人市上被賣對象主要是婦女,她們在被賣時與牲口無別,買主往往要求婦女脫衣驗貨,時人雲:‘女姬薑,買自漳。去袒衣,膚築脂。著眼看,無疤痍。’人市的貨源主要是貧窮人家的妻女,史料中常以“貧民乏食,鬻賣妻子以自求活”進行表述。”陳建華又開始賣弄自己的專業知識。幾個狼友聽到“買主往往要求婦女脫衣驗貨”這段,不禁對人市充滿了向往。
“拐賣人口主要是指違背當事人意願,通過誘騙或暴力手段進行非法買賣。這種犯罪活動在曆史上曾經長期存在,清代就非常突出。當時,人口販子為巨額利潤驅使,瘋狂拐賣婦女兒童。被拐賣者主要來自貧窮地區。清政府允許正常人口買賣的同時,對拐賣人口犯罪進行嚴厲打擊。”夏愚思在自己的專業領域也是胸有成竹,曆史典故、法律條文皆能娓娓道來。“《大清律例·刑律》明文規定:‘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立絞。’對於從犯及其知情不報者,皆流放寧古塔。同時規定:‘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決杖一百,餘罪收贖)。’這裏的規定對首犯是絞監候,如果使用迷藥就是絞立決了。”
“那我們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呢?還是照搬《大清律例》呢?”申時行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