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債轉股”機製的對策建議
(一)與民法衝突的建議
從私法中的平等觀念遭受打擊的這一事實可知,“債轉股”實質上反映的仍然是計劃經濟體製下的經濟運行理念,國家實質上仍在運用其“有形之手”——“規範製定權”為國有企業、國有商業銀行謀取法外利益,這本來是應當受到阻止的事情。因為這樣可能救活了一批企業,但同時打倒了更大一批企業。實際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創造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社會資源的法律環境。要完善現代市場體係,使市場機製在資源配置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就要擁有平等的多元的市場觀念。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不同的市場主體均要參與進來,均要擴充和調整其現有的生產要素組合,過去的傳統體製習慣於依靠行政手段為國有企業調配資源,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十六大報告也強調了要創造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的環境。因此,我們要遵循著平等的市場觀念,給予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製定政策時以法律為依據,不僅要考慮國有企業、國有銀行,同時也要平等的對待其他各類市場主體。多元市場主體的平等合法競爭才是市場經濟的核心所在。因此建議“債轉股”退出中國市場。
(二)與公司法衝突的建議
在現代公司法中,有些國家或地區許可公司(尤其是處於困境中的公司)發起人以債權出資,並對此設定了一些風險防範機製。鑒於我國企業改革的實際情況,為消除現行《公司法》與債轉股政策之矛盾,使合理的債轉股合法化,應盡快從以下幾個方麵修改《公司法》,確認債權出資形式:
1.接受債權出資的企業。應界定為處於持續財務困境(或瀕臨破產或處於整頓之中)的企業,無論是否國有企業,隻要符合法定條件,即應允許。
2.接受債權出資的時間。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或在公司進行非經營性增資(指主要旨在彌補虧損、挽救企業而籌集資金)時,均可以債權出資。
3.對出資債權之限製。有作出資的債權應遵循真實性、安全性和比例性原則。即無論是以自己對公司的債權,還是以自己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都應確保該債權出資現象,可提倡票據出資方式,亦可對有作出資的債權及其擔保設置強製性的公證監督程序。
債轉股是在特定的經濟背景下產生的,是用來改善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結構,化解金融風險的一項戰略決策。任何一項改革措施的推出都離不開相應的法律環境,離開法律的支持將使債轉股工作從根本上不具備可操作性。因此,這也是目前法律應當關注和思考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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