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相關法律關係分析
1.房屋產權的歸屬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人一方,在法律效果上似乎認同了《婚姻法》不應當對《合同法》、《物權法》調整經濟活動的結果進行表更,當然其中用了“可以”的字樣,一方麵該條規定了“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和“夫妻雙方沒有其他約定”三個要件,任何條件不符合都不適用該條規定;另一方麵,即使符合該要件,也可能因為具體案件情況顯失公平而判決房屋所有權屬於非首付方乙,比如首付款項數額遠小於貸款償還額度等。因此可以看到,該條規定難免引發歧義,意在賦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以保護個案公平,但是從本文核心思想,盡可能避免法律衝突的思想看,應當明確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財產。
2.共同財產還貸產生的法律關係
上文已經探討過借貸關係中債務的性質,必然隻能是個人債務,因此離婚後,若在離婚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額,性質上屬於第三人代償,由此發生債權移轉,離婚後由乙主張相應的還款額及相應利息額。其餘尚未還款的部分,由於性質上屬於個人債務,自然也不會牽涉到非首付方乙的利益,將繼續由甲負償還義務。
3.增值部分利益歸屬
此部分規定,筆者認為是最為出彩的部分,因為這是基於對於公平原則的考量,在不影響其他法律適用的前提下,額外的由《婚姻法》特別規定,對離婚當事人雙方的權益進行調整。也是筆者支持《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最主要原因,符合筆者本文的核心思想,即“在符合平等原則、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盡可能地避免與《合同法》、《物權法》的衝突的情況下調整相應法律關係。”
三、總結
筆者堅持《婚姻法》應在符合平等原則、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盡可能地避免與《合同法》、《物權法》的衝突的情況下調整相應法律關係。《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很好的貫徹了修正主義的思想,在適用照舊《合同法》、《物權法》的情況下,基於公平原則對於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方進行救濟,使得其對增值部分利益的主張有法可依,“男權立法”之說有違事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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