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立法角度分析《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1 / 3)

從立法角度分析《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法律法規

作者:徐臻佳

[摘要]《婚姻法解釋(三)》 的出台一度引發了社會各界人士的熱烈反響,更有斬釘截鐵的將其定義為“男權立法”。隨著房價不斷飆升,其中《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對於房產歸屬問題的規定成為了焦點,“男權立法”之說有違事實,《婚姻法》的立法應在平等原則、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盡可能地避免與《合同法》、《物權法》的衝突的情況下調整相應法律關係,從立法角度論證《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合理性。

[關鍵詞]《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按揭買房 房產歸屬

一、比較分析兩種框架下法律關係

筆者首先將《婚姻法》排除適用的情況下分析按揭貸款購房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關係,即將夫妻關係視為普通自然人之間關係;再將《婚姻法》納入到相應法律關係進行進一步討論,從而比較得出如何立法、修改法律來調整相關法律關係最為合適。

筆者認為,按揭貸款買房期間,可能產生的基本法律關係包括,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關係、房屋買賣雙方之間的買賣房屋合同關係、銀行與首付一方之間的商業借貸關係以及銀行對借款人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權關係。涉及當事人,收付款方甲、婚姻另一方乙、銀行、房屋賣方。(相關稱為下文不變)

(一)排除《婚姻法》框架下的法律關係分析

1.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候就已經確定,直至雙方履行完各自債務,合同消滅。合同在簽訂時的當事人雙方是賣方與買方(首付款人甲),自一方付款,另一方登記轉移並交付房屋時,合同關係就被消滅。

2.房屋所有權歸屬

在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關係中,由於簽訂買賣房屋雙方是賣方和首付款一方甲,並且甲已經登記於自己名下,在法律上已經符合不動產轉移的要件,即甲通過債合意加登記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在取得所有權後,甲對於房屋享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當然此處由於房屋已經抵押給了銀行,銀行的抵押權利益優先於甲的所有權。

3.商業借貸關係

商業借貸關係當事人雙方是銀行與首付款人甲,銀行所享有向甲受領、請求其借款與相應利息的權利。由於債權是相對權,銀行僅可對甲享有請求權。

4.抵押關係

抵押權的產生從屬於債權,銀行基於債權對甲所有的房屋享有抵押權,且在物權關係中優先於甲的抵押權,在甲到期不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法院拍賣,並就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由此,在排除《婚姻法》的法律框架下,婚姻另一方乙,對上述四個法律關係都不會產生影響。問題也隨之而來,《婚姻法》的介入應當對上述四個法律關係產生怎麼樣的影響才能最為恰當。

(二)納入《婚姻法》框架下的法律關係分析

在納入《婚姻法》的框架下,就產生了兩種選擇,一種是在上述四個法律關係均調整完畢後,對於仍然不符合公平原則,適用《婚姻法》規定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當事人進行救濟;第二種方案就是直接對上述四個法律關係用《婚姻法》規定進行修正。筆者看來,第一種方案類似於修正主義思維,力求在原有基礎上盡可能地以避免法律衝突的方式解決不公平現象;而第二種方案類似於顛覆主義,將原有法律框架推倒重來,在與《婚姻法》相關規定發生衝突時,一律不能適用。筆者支持第一種方案,因為第一方案符合本文上述所提到的核心觀點“《婚姻法》的立法、修改中,旨在符合平等原則、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盡可能地避免與《合同法》、《物權法》的衝突的情況下調整相應法律關係”,筆者將以方案二為例,具體分析上述四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