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過失性解除(3 / 3)

(六)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適用該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指的是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如勞動者僅是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被列為犯罪嫌疑人,則用人單位不能適用該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七)通知工會

該項規定適用於已成立工會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麵通知工會。

三、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後果及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

(一)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後果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及單位規章製度就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流程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如用人單位的解除事實依據符合上述第二條的各項條件,則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否則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應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賠償以下損失,即:

(1)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2)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應承擔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主要義務有以下三項:

(1)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同時,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麵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勞動者符合失業條件的,應當協助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負有保存二年以上備查的義務。

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在加強保險勞動者各項權益、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前提下,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基於勞動者過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單方解除權,以平衡勞資雙方的權利,保障用人單位的自主用工權益。但是,鑒於實際用工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地位存在嚴重的不平等,絕大多數勞動者在勞資關係中處於極為弱勢的一方,因此立法上雖然賦予了用人單位基於勞動者過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權利,但是就該種權利適用的條件也進行了嚴重的限製,並就用人單位違法適用該種單方解除權的後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防止用人單位對該單方解除權的濫用。

所以,用人單位應對其單位規章製度的製訂、適用等加強規定,完善對其職工的招聘、管理、培訓等各項製度,合法合理用工,在適用因勞動者過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依法而行,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因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張益先.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研究.

[2]徐陽.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