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流轉製度對我國的啟示
法律法規
作者:吳曉明 李佳怡
[摘要]分析比較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法、法、德、日、英、美等國的土地權利流轉製度現狀,針對不同法係國家土地權利流轉的不同特點,提出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流轉法律製度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研究的啟示。
[關鍵詞]土地權利 流轉 製度
各國曆史狀況、法律體係、農業發展情況各有不同,但各國農用土地權利流轉問題有著許多相似之處。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流轉法律製度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借鑒作用問題研究如下: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歸屬明確,產權清晰是順利流轉的關鍵。法、德、日、英、美等國首先從法律上確定了農用土地的性質和歸屬。法、德為大陸法係國家,其農用土地權利為物權用益權。日本為大陸法係國家,其農用土地權利為物權永佃權。英、美為英美法係國家實行土地私有製,農用土地歸持有人所有分別實行永業權製、產權製,在此基礎上設立土地租賃權為債權的一種。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相較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法律性質不明確,雖然法律明確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但理論界觀點不統一,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混亂,公權力濫用現象時有發生,農民權益在權利流轉中往往無法得到很好的保護,影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順利流轉。產權清晰是美國農用土地權利流轉的重大優勢,也是美國土地權利順利流轉的重要保證。在美國無論何種方式取得的農用土地都具有明確清晰的產權,有效減少土地糾紛,是農用土地權利流轉的關鍵。英國永業權製度也明晰土地產權,用以作為權利順利流轉的保障。相比之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權性質不明,集體土地範圍不清,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或錯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不完整,登記製度不完善,導致權利不明確等現象,都成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順利流轉的障礙。
第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機製。國外發達國家農用土地基本實現自由流轉。美國自由流轉體製尤為發達,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功能,實現農用土地以轉租、轉讓、繼承方式流轉。英國通過自由收購租賃等方式流轉農用土地實現規模經營。德國政府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出租。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育滯後,市場運行機製不成熟。法國設有土地事務所、土地銀行、土地整治與農村安置股份有限公司,德國設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日本設有生產指導、組織流通、信用服務和開展互助共濟的農協組織,英國設立土地中介公司、土地信托公司、農業銀行、土地銀行,美國設有中介組織和農場局。我國缺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場所,交易中介,未形成統一規範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市場,缺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監管主體,和在交易過程中維護農戶利益的民間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運行保障機製的相關製度建立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