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於遺產稅若幹問題的討論(1 / 2)

對於遺產稅若幹問題的討論

法律法規

作者:陳智霖

[摘要]遺產稅是對富人財產的直接征收,容易引起大多數潛在納稅人的反感和抗拒。而富人在各種社會形態中都是強勢群體。遺產稅比其他稅種更顯得充滿爭議,不足為怪,對我國開征遺產稅經常遭受的質疑做簡單分析。

[關鍵詞]遺產稅 貧富差距 稅收管轄權

一、概念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種。我國曾於1940 年開征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1月政務院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曾規定征收遺產稅,但因各方麵條件不成熟,一直沒有開征,1957 年遺產稅被取消。

二、各國介紹

1、美國。美國現代意義上遺產稅是於1916年立法開征的,其目的是為應付每次世界大戰而籌資。美國三級政府都征收財產轉移稅,但財產轉移稅主要是由聯邦政府征收。

2、日本。日本的遺產稅采用分遺產稅製即繼承稅製。這種辦法,能使遺產稅額外負擔不受遺產分割的影響,也比較公平。

3、德國。德國的遺產稅起源較早。現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都開征,且適用同一稅率。

三、開征遺產稅的理論依據

世界各國對開征遺產稅的理論依據看法不相一致,主要有以下幾種主張:

第一,權利說。該學說認為遺產稅發生繼承關係,緣由是遺產人與繼承人之間的血緣關係或其他情誼關係。從經濟角度來看,繼承人所得的遺產是一種不勞利得,其彼此情誼疏淡者更是意外之財。

第二,均富說。該學說認為均富是社會的公德,遺產稅是平均社會財富的工具。高收入階層在課征個人所得稅後,稅後所得留給個人,若死後全部留給子孫後代,往往會導致社會財富的分配不均,形成更大的貧富差距。通過遺產稅,特別是累進稅率的形式,對社會財富進行一次再分配,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

第三,追稅說。該學說認為凡能留下遺產,尤其是大額遺產者,都是靠生前逃避稅收所致。因而主張對遺產課以重稅,對死者生前逃避的稅收,在其死後無法逃避的情況下追繳回來。

第四,沒收無遺囑的財產說。其主要觀點為:遺產由親屬繼承是財產被繼承人的意願,對於無遺囑的財產應由國家沒收。

第五,能力說。該學說認為繼承人獲有遺產,即是增加了所得,提高了負擔稅收的能力。遺產作為一種特殊所得,按照應能課稅的原則,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稅收是合情合理的。

第六,社會公益說。該學說認為課征遺產稅可以鼓勵個人對社會慈善、福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因為私人財產遺贈後代或他人要課征稅收,還不如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

四、我國關於遺產稅的各方討論

(一)遺產課稅的困惑與爭論

遺產稅是對富人財產的直接征收,容易引起大多數潛在納稅人的反感和抗拒。而富人在各種社會形態中都是強勢群體。遺產稅比其他稅種更顯得充滿爭議,不足為怪。下麵對我國開征遺產稅經常遭受的質疑做簡單分析:

1、遺產稅不合時宜

考察一國的稅改得失或評價一個稅種的優劣,必須放在特定的曆史時期,結合其特有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客觀全麵地進行分析。以美國為例,美國遺產稅製度改革是基於價值觀念差異上的政治觀點對立和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我國香港地區取消遺產稅是政府基於經濟形勢而在稅收政策上的一個權宜之計。遺產稅在美國和我國香港地區都已運行將近百年,它們廢除遺產稅並不能作為我國不開征遺產稅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