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外經驗對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發展的啟示(2 / 2)

(二)投資積累環節

我國目前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僅限於繳費階段,而沒有涉及投資和待遇領取階段。各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表明,給與企業年金運營環節一定程度的免稅是政府為養老金改革所支付的成本,這一成本是政府減緩自身養老負擔,以隱性轉移支付的方式轉化為員工退休後收入增加的一種必要支出,同時這種成本同時也帶來了促進國內儲蓄率提高、推動資本積累、加快資本市場發展、刺激經濟增長的正外部性。而我國企業年金投資收益不免稅,因此在投資階段沒有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稅收隱性支出。在目前稅收製度下,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支出是較低的,企業年金的發展狀況與目標相差很遠。我國可以考慮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予以免稅優惠,增加國家在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方麵的隱性支出來減少自身養老負擔,推動資本積累和刺激經濟增長。

(三)領取給付環節

我國對企業年金的領取給付環節沒有相關的稅收優惠規定,但實際上對領取的養老金沒有進行征稅。如果參照EET,對企業年金的籌資繳費和投資積累環節給予免稅優惠,有利於鼓勵企業雇主和雇員繳費,但會使政府減少一部分眼前的稅收收入,給政府帶來即期的財政壓力,所以需要在企業年金領取給付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來增加政府稅收收入,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但是這種模式在財政狀況不佳的國家很難實行。從各個實行EET國家的經驗來看,相對充足的財政收入和持續積累的財政盈餘是支持養老保險改革的重要基礎之一。從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收中比重不大,平均比例為6.75%,因此在企業年金籌資繳費環節對個人繳費予以一定的免稅優惠,對我國的財政收入影響不大。

我國擁有充足的財政收入和持續積累的財政盈餘,可以實行從TTE稅製向EET稅製的轉變,設計和建立全麵係統的稅收政策,明確企業年金領取環節征稅的征稅對象,征稅範圍和征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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