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中風險進一步凸現。小額農貸化整為零,集中使用,與“壘大戶”沒有本質區別,而一旦出現風險,比大額貸款更具有“毀滅性”,因為小額農貸本身抗風險能力就弱,個體商戶、小型企業等經營規模小,自身資金實力不足,管理隨意性較大,模式多是家庭式粗放式經營,效益隻能勉強償還貸款利息,貸款如果出現逾期,還本付息隻能是遙遙無期的事了。
4、貸款難問題得不到根本緩解。小額農貸對解決農戶貸款難起到了一定的緩解作用,但貸款讓少數人使用,致使多數人在正常情況下得不到貸款。一方麵,一部分“非農戶”使用著農貸資金,而另一方麵,大量農戶卻為發展農業的資金犯愁,形成農民貸款“想給的要不多,想要的給不足或給不了”的尷尬局麵,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農村信用社的社會形象。
5、信貸債務糾紛進一步增多。由於小額農貸中存在著大量的“冒名頂替貸款”,貸款不出現風險一好百好,而一旦風險出現,貸款真相便會水落石出,訴訟糾紛在所難免。且不說在法庭上有許多不認債現象,也不說訴訟成本過高,有些甚至會出現敗訴,“贏了官司輸了錢”便是大多的結局。
三、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製度,強化隊伍建設
深入研究適合農戶貸款管理的風險管理製度,強化人員素質建設。壯大信貸人員隊伍,加強對信貸員的管理和培訓,完善激勵與約束,充分調動其工作動力,在促進信貸員積極發放貸款的同時,提高風險管理的自覺性,消除風險管理的漏洞,實現服務與風險管理的有機結合。信貸員要跳離機構設置的硬約束,拉長服務戰線,拓寬服務領域,及時了解農戶的經營狀況和需求,將金融支農服務引向深入。
(二)加強管理,推行“陽光”辦貸
基層信用社要嚴格小額農貸管理,建立小額農貸公開製度,使貸款的發放、使用“陽光化”,使信貸員在廣大群眾的監督下合理發放貸款,杜絕人情貸款、關係貸款、頂名貸款及違規貸款,避免人為因素形成的信貸風險。各級聯社要加大對基層社小額農貸發放的管理力度,嚴厲查處小額農貸發放過程的“農轉非”現象,發現問題及時采取對策進行補救,嚴防每筆貸款的“後天失調”,確保小額農貸真正用於農業。
(三)嚴格審查,實施“差別化”管理
要真正推行農戶貸款保證製度,對保證人認真審查,實現一至二戶的真正擔保,避免形同虛設,連帶責任落實困難的現象發生。對農村優先發展起來的專業戶、個體商戶,可適當提高農貸額度,放寬農貸條件,滿足不同農戶的資金需求。同時,做到“三主動”,即:主動深入貸戶了解生產經營情況,主動為貸戶提供經營管理經驗和經濟信息,主動為貸戶出主意想辦法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小額信貸實現預期效益。
(四)加強宣傳,實現銀農共贏
要加強小額農貸的宣傳,讓農民真正了解到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的優惠性、實用性,使小額農貸深入民心,真正成為農村信用社實現“雙贏”的良好途徑。
四、結論
農村信用社作為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合作金融組織,小額農貸發放過程中不規範導致的弊端和危害,必然嚴重影響到農村信用社的社會形象、經營效益、生存發展。由此,必須進一步規範操作和整治。但是僅靠農村信用社自身的努力還遠遠不夠,這需要政府、銀行和農民共同努力去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