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上海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的國際經驗借鑒(3 / 3)

要積極爭取相關稅務部門明確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離岸金融業務的稅收優惠政策,製定離岸金融業務稅收的相關法規。對於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金融企業(獨立核算或獨立法人資格),可減征公司所得稅,免征印花稅、營業稅、利息稅、資本利得稅和股息預扣稅等,免繳各種準備金等,以此吸引國外銀行設立離岸銀行機構,推動區內離岸金融業務的開展;對於新設立的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稅收返還上給予補貼;對於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物流、貿易、金融、總部企業等符合長遠發展方向的企業給予適當的引導性資金支持,也可通過離岸賬戶經營的盈餘優惠征稅。

(三)實施更加完善的金融監管機製

新加坡和香港都有金融管理局,日本有金融廳,它們的職責主要都是實施金融監管。正是由於這些機構廉潔高效、執法嚴,創造並維持了廉潔效率的金融環境,並確保金融機構健全發展,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從而吸引更多金融機構入駐投資,為其離岸金融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因此,上海也可以成立這樣一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反貪局,嚴格執法,以使我們的金融環境更加高效。在市場監管方麵,應把握穩健性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離岸銀行應根據巴塞爾協議對離岸業務實行風險管理。可將開辦離岸業務的銀行分為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分別對兩者采用不同的評估體係。對國內銀行進行五個方麵的評估,包括銀行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管理水平、盈利狀況和流動性;對外資銀行進行四個方麵的評估,即風險管理、經營調控、遵守法規和資產質量。

2、在市場準入方麵,可以學習香港的分級製度,對不同等級分別規定不同的經營範圍和服務區域。中央銀行可綜合考慮申請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的資本實力、信譽等級、經營機製和管理水平,頒發不同級別的銀行經營牌照。例如,可分為隻能辦理國內業務和在岸業務、隻能從事單一離岸業務和即可經營國內業務又可經營在岸業務、離岸業務三個等級。

3、對離岸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在離岸銀行要開展一項新的離岸金融業務前,應事先準備一份如何實施該業務以及實施該業務的市場環境的說明書,隻有當銀行的風險管理係統已經完全包括了新業務,銀行才能開展該業務。

4、開辦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健全內部控製和管理,完善相關規章製度。例如:檢查風險額的執行情況,一旦限額被突破,係統能自動通知高層。同時建立向國家外彙管理局的緊急狀態報告製度。

(四)積極爭取更多離岸金融機構入駐

在招商引資上,一方麵,要注重引入已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國內金融機構;另一方麵,要積極鼓勵國際銀行機構入駐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參照國際上成功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經驗,離岸金融市場在試運行階段,參與的中外銀行(機構)至少應該達到40-50家;在完善運行階段,中外銀行(機構)應達到100家左右;在正常運行階段,外資銀行(機構)至少應在100家以上。此外,隨著離岸金融市場規模的逐步擴大和業務的逐步增加,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參與程度也將會逐漸提高,因此,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引入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上海市建立離岸金融中心應是在政府主導推動下,並考慮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國際金融中心、貿易產業協調發展,走產融結合、產融共進的發展道路。上海市目前已經具備了發展離岸金融中心的相關條件,從區位上來說,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是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良好選址,而且浦東地區作為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具備了先試先行的政策優勢。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是上海市建設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雙中心的重要平台,具有金融試點的條件。因此,上海市可以采取先試點後普及的發展方式,自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積極開展離岸金融業務,並對相關的配套設施進行建設,對相關的發展模式進行探索,爭取早日建成在國際上具有影響力的知名離岸金融中心,為上海市乃至全國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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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人民幣國際化的動力機製、時空路徑選擇——兼論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12YJA790029)、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一般課題“上海發展人民幣離岸中心的障礙、動力機製與政策策略選擇”(2012BJB003)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