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邊沁《政府片論》的評述(3 / 3)

邊沁眼中的“自然社會”是一個否定的概念,“政治社會”才是一個肯定的概念。在其論述中,他將那種無政府時對人們依本能聚集在一起的自由狀態稱為“自然社會”而與他所謂的“政治社會”完全對立起來,結果必然使人發生誤解。但同時邊沁又提出各種社會類型之間不存在著任何確定的界限,這一點是十分有價值的。

(三)主權的可能形式

邊沁在《政府片論》中對主權可能采取的形式談得很少,僅僅在第三、四、五章中分別有少許的論述。邊沁關於主權可能采取的形式的觀點是在對《詮釋》中布萊克斯通采用傳統的政府劃分形似的基礎上提出的。布萊克斯通認為可能有的政府形式應分為君主政體、貴族和民主的原則協調起來,即協調了力量、智慧、善良三者關係,同時又將最高權力賦予“三種彼此完全獨立的權力者——國王、上院和下院”,希望以此形式防止權力的濫用。

邊沁指出“國王、上院和下院”三者的權力並不是互相完全獨立的,而且也並非代表不同的原則。邊沁在《政府片論》中談道:“國王可以用隨意授予或取消高官厚祿的方式影響兩院;而另一方麵,國王日常的花費要依賴兩院,而且特別要依賴下院;且不說他們還會對其他種種情況提出同樣的看法。這些人將會判斷我們的作者非常自信地去肯定的那些話中,究竟有多大程度的準確性。”(第182頁)這正是邊沁對布萊克斯通政府劃分理論進行批判,但是他似乎又沒打算為英國政體尋找一種更好的政府劃分方式。總的來說,邊沁並沒有真正提出他自身的主權形式劃分的理論觀點。

三、對法律概念的界定

《政府片論》中邊沁對法律有一定的論述,雖然瑣碎和粗略。布萊克斯通稱英國法律以往是成文法,“這種一個人或由一些人組成的會議的意誌,在不同的國家,依據不同的憲法,便是人們所理解的法律。”他提出了法律與意誌的概念,但沒說法律是意誌,而是稱它為意誌的表達(又稱之為命令)。就此,邊沁則認為事實上,法律既不是意誌,也不是命令。但他在談及“習慣性服從”時又說,“成文法是由命令組成的,普通法是由準命令組成的”。這裏指的“命令”其實就是對上級意誌口述表達;而“準命令”則指上級意誌的暗示表達。因此,從這裏可以看出,邊沁對法律的概念在《政府片論》就有所涉及,因為他已經明確提及法律是“上級的意誌或命令”,這實則是他法律概念學說的初步浮現。

總之,邊沁的《政府片論》是其主權學說的集中體現,當然也涉及改革、法律界定的思想。雖然作為一部評論,邊沁措辭激烈可能有時還有失偏頗,但這本書卻給整個社會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價值理論(功利主義)指導下的主權學說及改革源由,是非常難得的。

參考文獻:

[1]葉中正:《二元主權:憲法進入邊沁的法律體係的路徑》,《廈門大學法律評論》2010年2月刊。

[2]參見[英]邊沁:《政府片論》,沈叔平等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

作者簡介:董玲(1981-),女,四川嶽池人,四川人民出版社編輯,主要從事圖書策劃與編輯出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