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沁在對布萊克斯通反改革的言論進行批判的同時,樹立了其改革的理論旗幟,表明了其改革(改良主義)倡導者的身份;他也認識到改革對於社會發展又是必需的,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他將功利主義盲目擴大化,認為隻要不是從功利出發看問題都是不科學的,是欠缺理性的,這一點是值得大家商榷的。
二、主權學說
《政府片論》嚴格意義上是一部論主權的書。這本書中有許多關於主權的獨到見解。
(一)主權者權力的性質
邊沁並未對此問題在書中作集中或確定的解答,我們隻能從他對主權的相關論述中找到答案。邊沁認為,主權者是具有確定性質的一個人或一群人,許多其他的人習慣於對他們表示服從;主權者的權威是無限的,除非是其本身同意根據一個明確的協定服從另一主權者。
以上結論是從《政府片論》的相關論述中得出的。比如該書第133頁寫道:“當一群人(我們可以稱他們為臣民)被認為是具有服從一個人或一些人組成的集團(這個人或這些人是知名的人和某一類的人,我們可以稱之為一個或一些統治者)的習慣時,這些人(臣民和統治者)合在一起,便可以被說成是處於一種政治社會的狀態中。”這表明主權者具有不確定性。又如該書第215頁寫道:“最高主體的權威,除非受到明確的協定的約束,不能有任何可以指出的和確定的界限。這意味著他們沒有什麼不能做的事情。說他們所做的事情是非法的,是無效的;說他們超越了他們的權威(不論用什麼詞來表達),即他們的權力、他們的權利——不論這種說法有多麼普遍,也是用詞不當。”這表明主權者權威無限,除非受到明確協定的限製。邊沁在該書第213頁中補充指出:“明確協定的約束是指這樣一種情況:當一個國家,根據協定的條件,不得不順從另一個國家;或者,一些國家的管理機構,同意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要遵守在他們的所有管理機構之外的某個機構的指示辦事;例如,這個機構所包括的成員,由每一周的管理機構委派。”
與此同時,邊沁認為的主權不受法律限製,除非受明確協定的限製。邊沁認為主權不受法律限製但是至少受所謂道德方麵的限製,在某些情況下人民反抗主權者在“道德”上可能是正確的。邊沁認為的主權者僅僅是因為人們習慣性的服從而存在,但這種習慣性服從的程度及如果破壞了這種習慣性服從的結果如何,他又沒有明確的回答。在邊沁眼中,新舊主權者的更替,隻是一個舊的習慣性服從被另一種新的習慣性服從而取代,不論是哪個主權者,他所擁有權力隻能依靠人們“習慣性服從”,否則難以生存。同時,他又指出人們會從功利主義出發,認識到反抗可能造成的損害遠遠要大於習慣性的服從可能造成的損害。
(二)主權的來源
在主權者性質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邊沁的主權觀關鍵的概念是“習慣性服從”。這個概念的模糊性也給其主權理論蒙上了一層神秘的麵紗。
在17世紀,人們普遍認為主權的來源是社會契約,即人們自願達成協議組成一個政治社會,並因之而承認一個主權者。布萊克斯通認為“社會一旦組成,政府就必然產生,它對於保持和維護社會秩序是必需的。”(第128頁)這一論斷其實是非常有道理的,但邊沁根本沒有認識到這一點,而是對布萊克斯通的說法大加諷刺。其實,邊沁認為的單純“互相交談而形成的習慣”難以構成產生國家的社會。
邊沁有了他的“習慣性服從”,就對自然狀態理論強烈指責。他認為自然狀態隻是一個“否定的概念”,是虛妄而不實的。但是,邊沁在主權是否來源於社會契約這一問題上,他的觀念又是不甚明確,甚至可以說是非常含糊的。邊沁一方麵告訴我們主權不是一個明確的社會契約中產生的,拒絕契約隻是一種虛構和假設,堅持主權來源與契約的人都是用一種根本不存在的東西來證明現存的事物,是十分不可取的,甚至是荒謬的;但是他另一方麵又保留了與此觀念相關的“自然狀態”,認為在此狀態中人人都是自由的,政治社會之前是自然社會。依據邊沁的觀點,如果我們要了解一個特定社會在某一時期究竟是政治社會還是自然社會,唯一區分的標準就是某些官職的設立,出現了某種官職名稱的個人或團體,如國王、酋長、市民、臣民等,這些名稱標誌著他們是服從的或被服從的對象。另外,邊沁認為主權者隻能靠習慣性服從而生存,但我們又無法肯定臣民不服從到什麼程度正好摧毀了主權者。這個程度僅僅隻能靠印象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