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營改增”稅務改革給建築施工企業帶來新挑戰
財經觀察
作者:張文靜
摘要:2012年1月1日,國務院常務委員會決定在部分地區和行業推行增值稅改革試點,逐步把營業稅征收改為增值稅。由於建築業本身的複雜性和稅改方案牽涉的因素較多,國家為了保證試點的成功,遵照逐層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這些導致了建築業“營改增”方案出台的推遲。本文從建築施工企業現狀出發,分析了建築企業“營改增”的必要性和難點,並且指出了“營改增”對建築企業稅負變化和會計核算的影響,為實現“營改增”在建築行業的平穩過渡,最大限度降低稅收改革對該行業的負麵影響提供參考。
關鍵詞:建築業“營改增”稅負政策建議
前言:
中國建築會計學會從2012年初著手調查研究“營改增”對建築行業的影響,通過調查,該學會會長判斷如果增值稅稅率定在8%以下,將會減輕企業負擔。2012年4月5號住房和城建部認真學習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營改增”試點方案,並委托相關協會調研測算“營改增”對建築行業影響。5月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人員對營改增政策進行了解讀,中國建築會計專業委員會並召集了25家中央和地方建築企業進行了座談。從而可以看出,住房和城建部對國務院營改增製度的重視,維護各企業利益的同時,引導企業做好製度改革準備。
1、建築施工行業”營改增”的必要性
“營改增”在建築業的實行,不僅可以完善商品增值鏈和增值稅製度,也可以解決建築行業重複交稅現象。“營改增”是稅收製度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流轉稅製改革的必然要求。
建築企業由於一直沿用營業稅,許多固定資產如:挖土機、塔吊等,無法進行抵扣。“營改增”後,與生產相關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這對建築企業降低工人勞動強度,提高機械化程度都是有利。
建築企業的材料部分,在“營改增”前,材料的增值稅部分被列入項目成本中無法抵扣,稅改後,一個億的營業額的項目,從營業稅算應交納330萬,若改為增值稅,銷項稅減去進項稅,按照11%稅率計算,銷項稅額為1100萬,若購買材料費用為5000萬,進項稅按照17計算,進項稅額為850萬,通過計算可知應交納稅金比營業稅時期減少50萬,因此,“營改增”的實施在建築業是十分必要的。
2、建築施工行業推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難點
2.1 關於稅率
稅率是影響企業增值稅稅負的一個因素,如果建築施工行業不再以3%的營業稅稅率征收,改為11%的增值稅稅率進行征收,通過簡單的估算可知,盡管建築行業的一般納稅人有很大部分的的抵扣進項,但是仍然無法保證每月平均進項稅額大於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這就與結構性減稅的初衷相違背的,建築行業的稅負不會下降反而上升,這一問題的出現阻礙了建築業“營改增”製度的推進,因此我們今後研究的重點應當放在如何解決稅率問題。
2.2 稅改範圍
征收範圍是影響企業稅負的另一個因素,一般情況下,稅率大小與征收範圍成反比。即:稅率越大,征收範圍越小,則銷項稅越大,進項稅越小,企業稅負就較低。反之亦然。目前我國建築施工企業的成本項目裏主要包括:材料、燃料、應稅加工、修理等增值稅應稅項目,另外一些與經濟業務密切關聯的還有:物流、運輸、勞務、等營業稅應稅項目。從目前我國公布的北京、上海試點方案來看,納入“營改增”服務項目僅僅有運輸、技術研發類服務、租賃等服務,與其相關的其他經濟服務項目均為納入征稅範圍。綜合考慮征收範圍,對建築業的稅負必定帶來較大的影響。
2.3 征收管理
增值稅是我國中央和地方共同的收入,而建築施工行業的營業稅隻屬於地方稅種,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如果在建築業“營改增”,在很大程度上將影響到地方財政收入。通過上海“營改增”試點方案來看,盡管上海國地稅不分家,試點方案也提出了“營改增”後依然維持原有的中央、地方收入分配比例,單涉及到稅製問題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此外,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建築行業產品具有大型性、固定性和多樣性,建築經營過程經常存在跨地區、總分包經營、設備租賃集中管理等特性,在稅務征管中,存在著就地交稅或跨地域工程營業稅分成等多種征管方案。以上問題勢必給我國建築施工行業“營改增”稅改方案實施帶來較大的影響
3、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築施工企業稅負的影響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若當期銷項稅額不足抵扣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月繼續抵扣。按照第十四條規定銷售額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如果以100萬元經營收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1%,小規模納稅人3%為例,計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