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關於本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範工作的通知》 進一步提升學校 安全保衛管理的整體水平
專欄
中小學和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的安全保衛,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為增強學校的安全保衛力量,各級政府不斷加大安全保衛經費的投入。學校的安全保衛,由原來傳統型的自行聘用保安人員從事學校的門衛和報刊的收發等工作,逐漸轉變為通過招標等各種形式,委托保安服務公司提供專業化的人力安全防範服務。
2010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向全市教育係統發出了“關於轉發市教委、市公安局製定的《上海市中小學、幼兒園保安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嚴格執行由市教委、市公安局製定的《上海市中小學、幼兒園保安服務管理規定》。通知強調中小學、幼兒園必須聘用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員或自行招用有資質的保安員,從事校園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並要求各中小學、幼兒園按門崗數配備保安員。白天學生在校期間,每個門崗至少配備2名保安員在崗值勤;夜間無寄宿製學生的學校至少配備1名保安員值勤;寄宿製學校至少按普通學校保安員的雙倍配置保安員。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充保安員人數。
2014年7月18日,針對學校安全保衛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為適應新形勢下的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公安局聯合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範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及製訂並頒布了《上海市中小學、幼兒園保安員護校工作規範》(滬教委青〔2014〕18號文件),再次強調了學校保安服務必須由專業保安服務公司提供服務,並對學校保安員應具備的素質、配備人數、崗位職責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浦東新區教育局於2014年8月18日,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浦東新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範工作的通知》(浦教辦2014第12號文件),要求浦東新區各級各類中小學、幼兒園嚴格執行“滬教委青〔2014〕18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並對保安員配備、裝備的配置、保安服務費的組成、依法保障保安員的合法權益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兩個《通知》,對規範全市和浦東新區學校安全保衛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導性的作用。至此,中小學、幼兒園的保安服務工作,基本扭轉了過去嚴重存在的學校保安服務跨行業經營、從業單位多而雜、個人掛靠保安服務公司違法經營、無序競爭和低價惡意競爭、從業單位侵害保安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嚴重等現象,逐步走上了社會化、專業化、製度化的健康發展的軌道。
一、關於對學校保安員的技能要求
對學校保安員應當具備的素質,是一個比較複雜的綜合性課題。這需要對保安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職業資格培訓、法製理論的培訓等,以培養保安員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和道德觀,掌握作為保安員應當具備的各種職業技能。除此之外,《通知》對學校保安員應當具備的技能作出了新的規定,要求“學校保安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和TC卡,並應當參加公安部門組織的校園保安崗位專業輪訓考評,考評合格且在IC卡中予以認證後方能上崗”。《通知》中所稱的專業輪訓,就是指學校保安員的專項技能培訓。
為此,2014年八九月份,按照《通知》規定,公安部門要求各學校保安服務從業單位組織在崗的學校保安員進行了一次地毯式的“學校保安員專項技能培訓”,並進行了考試,學校保安員“防處突發事件”的技能得到了增強和提高。
各學校保安服務從業單位,應當以這次培訓和考試為新的契機,除強化對學校保安員的崗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外,應當進一步加強“防處突發事件”的培訓和演練,以進一步提升學校保安員防止和處置突發事件、反恐防暴等的能力。
當前,經過對一些從業單位在學校提供的保安服務進行檢查的情況分析,一些從業單位沒有在內部建立對學校保安員的專項培訓機製,缺乏長效培訓和管理機製,甚至個別從業單位以缺人不缺崗的形式,惡意減少保安員的人數以增加盈利,在不同程度上對學校的安全防範埋下了隱患。對此,學校應當履行對保安服務公司的監督責任,通過責令整改等的方式,督促保安服務公司改進和提高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