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層社區管理現狀淺析(2 / 3)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社區居委會的工作行政化傾向嚴重、工作任務繁重

1、長鋪社區居委會自治功能尚未到位

通過調查發現,長鋪社區居委會的功能當前還未能突破辦理政府行政事務為主,辦理社區事務為輔的現狀,還習慣於上級領導布置什麼就幹什麼,工作中表現較強的依賴性,自主性、自治性沒有得到體現。一是社區自治的任務與工作要求有距離。社區居委會的自治工作應有三方麵內容,即:首先要做好社區服務,但實際上社區服務做得極少或是空白;其次要做好社區事務的民主決策與管理,但實際上的效果不明顯;第三是豐富社區教育活動,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但實際上文體活動多,教育活動少。二是社區居委會已經成為事實上的“政府的腿”。《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了社區居委會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的職責,具體規定了必須要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社區治安、公共衛生、優撫救濟、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有關工作。通過調查,以上這些職責應該是社區居委會通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等形式開展的,但是大多數情況是長鋪鎮鎮政府要求長鋪社區居委會替政府部門完成填表格、建檔案、出具證明材料等行政性工作;同時政府部門臨時性的統計、調查任務也都通過長鋪鎮鎮政府落實到社區、居委會來執行。這使得長鋪社區居委會的大部分時間都花在協助政府部門的工作上,居民自治組織的作用被行政化所覆蓋。

2、長鋪社區事務纏身,工作任務繁重

隨著市場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大量的“單位人”轉化為“社會人”、大量農民進入縣城生活、本地農民失地流向縣城,流動人口的大量進入縣城,使長鋪鎮社區居委會麵對複雜眾多人口而發生的各項管理工作和事務數量增加、難度加大,“小社區,大社會”的模式,無限製地增加了長鋪社區或居委會的工作難度和強度。

(二)社區居委會業務經費不足

一是事務性活動較多,下撥經費較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社區居委會負責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或派出機構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在當前形勢下,長鋪鎮社區居委會還要做好社區治安、社區教育、組織社區文體活動、美化社區環境等工作,這些都需有必要的經費作保障,否則很難形成居民的廣泛參與和工作效果。

二是日常辦公經費緊張。在各項工作中,召開會議、報送信息和數據,建立台帳等文件資料的辦公消耗,每個社區居委會自身水、電、暖以及電話費,一年就得需要6000元左右;日常的上網費和消耗,一年也需要5000元;政府部門部署的工作大多要求製度上牆,製作展板,每年此項支出至少4000多元,一個社區合計開支最少也要達到1萬5千元。

在社區居委會經費方麵,政府雖然規定每個社區居委會每年1萬5千元經費保障,但是社區、居委會實際可供使用和支配的活動經費不足8000元,由此導致社區工作開展經費嚴重不足。

(三)社區專職工作者待遇較低

通過調查發現,社區專職工作者待遇低的問題比較突出:一是社區協管員待遇較高,如勞動、城管、矯正、治安協管員等都是由勞動部門安排的失業人員,工資比社區專職工作者(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高,不僅發工作服,而且逢年過節還有福利。而社區專職工作者都是經過招考和居民選舉形成,工資待遇低,心理反差大;二是社區專職工作者的付出與回報差距較大。社區專職工作者承擔的工作繁重,但扣除三險個人負擔部分後,每個人隻有不足1200元的月收入,直接影響了工作積極性,影響了長鋪鎮社區管理工作的成效。

五、改進對策與建議

(一)應積極為社區居委會減負

1、是理順區街關係。要按照“條專塊統”的原則,對專業性比較強的由長鋪鎮鎮政府在街道設站(所),實現條條上的一專到底,主要是代表政府履行塊塊上的綜合管理職能,具體講就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區政府的授權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委托,使街道辦站(所)具有綜合協調權、處置權等,從而有效地行使政府對縣城的管理職能,對地區社會治安、市容市貌、縣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達到高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