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作為國家、社會大係統中的一個子係統,在“外接內治”過程中必須處理好多方麵的關係,學校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亂”。在獲得更多的辦學自主權之後,學校如何才能用好這些自主權,承擔哪些相應責任,備受社會注目。《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應該麵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施民主管理。這三個方麵是一個整體,指明了高校行使自主權的基本內容。自主權不是自說自話,想怎麼做就怎麼做,正確行使自主權,正如袁貴仁部長在講話中的要求那樣,必須做好“麵向”、“依法”、“民主”三個方麵的文章。高校要麵向社會定位,麵向社會設置專業,麵向社會進行教學改革,要善於利用市場和非市場的機製吸納各種社會資源,還要接受社會的監督。所謂“依法”就是要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學校事務。所謂“民主”就是要依靠師生員工,發揮黨的基層組織、教代會、民主黨派、學術委員會等各方麵的積極性,把一切積極因素調動起來,這種民主也包括學校向院係放權,發揮基層積極性。
高校是科技第一生產力和人才第一資源的重要結合點,要擔負起自己的曆史使命,必須在招生、學科專業設置、學位授予、科學研究等方麵充分用好辦學自主權,而這其中關鍵就是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推進大學現代製度建設。因此,高校要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製定好大學章程,建立和完善根本製度,基本製度和具體製度相互銜接、相互支撐的現代大學製度體係,使依法治校成為常態。要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行政權力運行體係,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客觀政策,自主確立內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經費等資源,自主製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自主設置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機構。通過教授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學術機構科學運用學術權力,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全麵提升辦學水平和社會服務能力。
3、社會
評價質量,檢驗成果,保障公信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強化國家督導,委托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促進高等教育的“管辦評分離”要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將評的任務主要交給社會組織來完成,建立起“政府管、學校辦、社會評”的三方協同格局。目前,高校辦學質量的評價大多由政府部門主導,雖然經過不斷改進,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客觀性、真實性、科學性常常受到質疑。一些由民間機構組織的評價,內容不全麵,數據來源不可靠,又缺乏足夠的權威和公信力。在國外,評價高校大多借助第三方,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我們可以借鑒這一做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參與教育公共治理的積極性,積極培育專業化的教育評估監測社會組織,鼓勵專門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監測高校辦學質量,適時將委托社會組織開展高等教育質量評估監測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程序之中,作為完善評估監測製度體係的重要運作方式。
目前,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的實現,高校發展多樣化,社會需求多樣化,質量的標準也應多樣化。因而,高等教育評價也應是多樣的,是多元主體參與的。其中主要包括必要的政府評估、社會評估和學校自我評估。管辦評分離應該是分工、互動、協同,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聯係的,管辦評也無法完全分裂。管理、辦學、評價分離是高等教育改革的目標,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改革的軍令狀已經下達,集合號已經吹響。政府、學校、社會都要動起來,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各歸其位,使我們整個高等教育更加科學、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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