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深入推進高等教育“管辦評分離”改革的思考(1 / 3)

深入推進高等教育“管辦評分離”改革的思考

教育經濟

作者:許青雲

【摘要】 高等教育管辦評分離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切入點和突破口,又是改革的目標,更是破解高等教育深層次矛盾的必然要求。管辦評實質在於理順政府、學校和社會專業組織之間的關係,關鍵在於改變長期以來政府管辦評於一身的失衡局麵。要求政府、學校、社會在法律的框架下恪守各自的邊界,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歸其位,形成政府管教育,學校辦教育,社會評教育三方協同的新局麵,使我們整個高等教育發展更加科學、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 高等教育 管辦評分離 改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擴大省級政府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這是全麵深化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破解高等教育深層次矛盾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逐漸步入管辦評分離改革深水區,教育部門通過轉變政府行政職能,推動簡化放權,學校和社會相關組織應當擔負相應的職能和任務,共同構建“政府管教育,學校辦教育,社會評教育”的高等教育發展新局麵。

一、高等教育“管辦評分離”的客觀必然性

自1985年以來,國家教育體製改革不斷推進,中央和地方的權責更加明晰,有力推動了教育的大發展。但是,政府在教育中統得過多,管得過細依然存在,管辦評一體的問題比較突出。政府既是辦學的主體,又是管理的主體,還是評價的主體,這不僅束縛了高校的辦學活力,使高校辦學自主權缺失,而且導致了高校千校一麵的同質化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入推進高等教育管辦評分離,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正當其時。

1、管辦評分離有利於推進國家高等教育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政府對高等教育的治理離不開大學自主自覺和中介組織的獨立評價。從凱恩斯主義支配下“全能政府”包辦高等教育到新自由主義影響下“以市場為取向”的高等教育改革,再到新結構主義潮流中高等教育有效治理的範圍和方式,無論以理性計劃見長的歐洲大陸“國家控製”模式,還是以大學自主管理為主的英美“國家監督”模式,政府對社會和市場活動具有規範職能,政府有義務對大學施加影響,但這種管理是適度的,以促進大學健康發展,不侵害辦學自主權為限。“管辦評分離”是政府高等教育治理有序的基本前提,是建設高等教育治理體係的突破口,隻有使有效的政府治理、規範的學校辦學、專業的社會評價相結合,三方分立、分工、互動與協調,才能實現理想的治理境地。

2、管辦評分離有利於真正落實大學的辦學自主權

大學要履行現代化社會分工體係賦予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四大職能,就必須遵循高等教育規律辦學,尊重大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實施教學,適應社會和文化的內在邏輯辦事,這些都要求大學擁有相應的自主權,推行管辦評分離使政府回歸宏觀管理,使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保證大學擁有相對於政府、社會和市場的獨立性,大學才能獨立開展教育與研究,並根據社會經濟需要調整學科專業結構,改革人才培養模式,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貢獻。

3、管辦評分離有利於充分發揮社會專業組織的監督和評價作用

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評估的主體主要是社會上的第三方機構。例如,美國實行通過來自民間的社會中介機構“認證”(accrcditation)來評估高等教育質量的認證模式。認證模式沒有一套評價的最低標準,對高校的辦學理念、教學、科研、服務等方麵做出引導性的要求,判斷被認證高校是否具備通過認證的最基本條件。這種做法,一方麵保證了高等教育質量的底線,起到了質量“守門人”的作用;另一方麵,作為一種“目標達標”評估,它以院校根據認證標準所製定的目標為根據,確定院校是否完成預定目標和任務,並提出谘詢建議與改進意見,凸現了高等教育“推進器”的效能。再如,英國通過“院校審核”(institutionl accdit)來評估高等教育的審核模式,由既獨立於政府又獨立於大學的社會中介組織——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署(QAA)對英國境內外高等院校開展審核。通過審核評估,不直接鑒定受審院校學術水平本身,而對院校保障學術水準和質量水平的機製有效性、真實性、可靠性以及提高自身學術水準的方法技術、維持質量的規則程序等進行考察和評議,以此激勵高校改進質量管理,促進英國實現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