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雲南省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探析(2 / 3)

二、雲南省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存在的問題

1、利益機製不健全

雲南省積極探索農業產業化經營各主體間的利益聯結機製和分配機製,形成了多種各具特點有效的利益聯結方式,但是,在各種利益聯結方式中,還存在農業產業化組織和農戶的利益聯結機製不規範、不完善、不穩固的問題。一是違約現象十分普遍。由於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目前還是以“企業+農戶”模式為主,農戶和企業之間毀約現象比較普遍。二是利益分配機製不夠完善。雲南省農業產業化組織的框架中並沒有從製度安排上提供讓農戶分享第二、第三產業利潤的穩定的聯結機製及其有效的載體,導致農戶難以真正分享到農產品產後環節的利益;而且由於缺乏一種對龍頭企業和農戶的組織約束,雙方時常會因市場行情的變化而發生違約或不履約的現象,特別是龍頭企業常常會將自身在市場競爭中遇到的風險轉嫁到農戶頭上,龍頭企業和農戶的利益分配常常處於一種難以預期的誠信風險之中。

2、龍頭企業競爭力不強

一是龍頭企業實力弱。雲南省龍頭企業整體存在總量不足、單體規模小、生產鏈條短的缺陷,難以發揮應有的輻射帶動作用,到2013年底雲南省國家級龍頭企業隻有26家,僅占全國的2%。規模以上的龍頭企業偏少,而經濟實力強的龍頭企業就更少了,所以,龍頭企業無法帶領更大範圍的農業和更多數量的農民進入國內外大市場,無法帶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向縱深發展,限製了其帶動農業和農戶能力與範圍。二是農產品加工轉化水平低。農產品還處於原料出售或初級產品加工階段,高附加值的後續農產品加工很少,致使農業產業鏈條短、加工轉化和增值率不高,農產品的高附加值流失嚴重。

3、發展資金匱乏

一是扶持力度不夠。少數地方扶持產業重點不突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沒有圍繞主導產業集中投入、規模開發。對當地農業主導產業發展缺乏長遠規劃,單純就農產品基地建設而建設,基地建設與龍頭企業的原料需求相脫節,還沒有真正建立“龍頭連基地、基地帶農民”的新機製。二是產業化組織融資難。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農業園區、生產基地建設、農業龍頭企業的培育和發展均需要貸款的支持。而在我國,長期以來信貸資金分配向國有大中型企業過度傾斜,農業產業化組織得不到足夠的信貸支持。多數產業化組織自盈利能力低、規模小,很難進入主板資本市場融資。產業化組織融資難限製了雲南農業產業化的發展。

4、農戶的組織化程度低

一是認識不足,指導不到位。相當一部分農民對發展專業合作組織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缺乏主動性、積極性,大部分農民仍習慣於以自有的資金經營,缺乏合作意識;相當一部分縣鄉領導幹部對本地的各類合作經濟組織了解的少,研究的少,指導的少,缺乏領辦創辦的熱情。二是規模偏小,組織化程度低。即使組織在一起,多數也局限於周邊的農戶,跨行業、跨地區、外向型的專業組織較少。同時,建立規範章程的專業合作組織不多,大都沒有章程可循,僅靠經營的產品來聯接,靠領頭人的信譽來凝聚。三是缺乏法律保障和約束。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行為沒有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如有經濟糾紛不好解決。四是多頭參與但尚未形成合力。

三、完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建議

1、完善利益聯結機製

一是推行股份製經營。鼓勵和提倡農戶利用土地使用權、產品、技術和資金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製、合作製等多種形式,通過合同契約或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確規範產加銷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與產業化組織形成利益共同體,與農戶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機製。二是加強農民的法律意識。首先推行合同化管理,凡是通過農民建立基地的產業化組織,都必須與農民簽訂書麵合同,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關係,完善合同內容,避免由於合同漏洞造成的農民違約賣高價,企業拒收拒購、搶收搶購、壓級壓價、拖欠貸款等現象發生,以此來增強合同的穩定性。其次要大力發展和規範訂單農業,訂單農業已經成為當前農業產業化的一種最普遍的利益聯接機製。在市場經濟體製條件下,必須規範產業化組織和農戶的生產經營行為,引導產業化組織通過委托生產、保護價收購、提供服務等方式與農民建立穩定的購銷合作關係,營造公平合理誠信的環境,實現產業化組織和農民雙贏,同時,要教育廣大農民和企業增強法律意識,自覺履行訂單的權利和義務,維護訂單的嚴肅性,提高訂單的履約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