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談唐代林業保護(2 / 3)

二、唐代的林業政策

1、林業職官

林業職官是伴隨著人類與森林關係的進一步加深而演變產生的。在唐代,林業職官擔負著管理國家山澤、征收賦稅、製定林政、培育苑囿等工作職責。

尚書省下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其中工部負責與工農業生產、城市建設、山林川澤等相關事務。“工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下。尚書、侍郎之職,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澤之政令”。工部下分4個司,其中虞部司負責與林業相關的職責。“虞部郎中一員,從五品上。員外郎一員,從六品上。主事二人,從九品上。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郎中、員外郎之職,掌京城街巷種植,山澤苑囿,草木薪炭,供頓田獵之事”。

負責林業職官的部門除了以上的工部外,還有上林署、鉤盾署、司竹監、京都苑總監、京都苑四麵監、百工等部門。上林署負責“苑囿園池之事,丞為之貳,凡植果樹蔬,以供朝會祭祀”;鉤盾署“掌供邦國薪芻之事”;司竹監“掌植養園林。副監為之貳。歲終,以竹功之多少為考課”;京都苑總監“掌宮苑內館園池之事。副監為之貳。凡禽魚果木,皆總而司之”;京都苑四麵監“掌所管麵苑內宮館園池,與其種植修葺之事”;將作監的下屬機構百工等“監掌采伐材木”。

2、林業保護詔令

在保護森林資源方麵,唐代政府除了設置林業職官外,還頒布了一些政策法令,其中較具有代表性的是《唐律疏議》和《唐六典》。《唐律疏議》是唐代政府製定的我國現存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唐六典》是唐代典章製度的彙編。

《唐律疏議》中有許多規範性的專項保護,在防火災方麵,如“諸於山陵兆域內失火者,徒二年;延燒林木者,流二千裏;……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一等。”這是對山陵兆域及其周邊林木失火而遭毀壞的肇事者的懲罰;“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延燒人舍宅及財物者,杖八十;……其行道燃火不滅,而致延燒者,各減一等。”這是對非規定時間內燒田野的懲罰;在“以時禁發”(即規定允許在一定的時間內砍伐林木)方麵,《唐六典》中,“凡采捕畋獵必以其時,冬春之交,水蟲孕育,捕魚之器、不施川澤;春夏之交、陸禽孕育、餒獸之藥不入原野;夏苗之盛,不得蹂藉,秋實之登,不得焚燎”。冬春之交是水生生物繁殖的季節,因此禁止捕魚。春夏之交是陸地上各種禽類孕育繁殖的季節,因此禁止毒害的藥物進入原野。夏天幼苗開始茁壯,禁止踐踏。秋天是收獲的季節,不許放火。從這些季節時間的限製中便可以看出當時的統治者就已經意識到了萬物在四季的生長規律,極力地維護生態的平衡。又載“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為四郊,三百裏(內),皆不得戈獵采捕。每年五月、正月、九月皆禁屠殺采捕。凡五嶽及名山,能蘊靈產異,興雲致雨,有利於人者,皆禁其樵采”。之所以“禁其樵采”是因為森林具有孕育生靈、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影響氣候、維護生態係統平衡等作用,這條禁令提醒人們在捕獵時要注意時間和地域範圍內的限製,對於山中蘊藏的珍稀動植物、礦產以及有利於人類的興雲致雨者,都禁止砍伐破壞。由此可見當時的統治者已經認識到了森林的作用,有了一定的環保意識,認為封禁與開發,須有一段的間隔時間,反對過度利用森林資源,使之達到持續利用。

除了法令和典章製度外,政府還出台了一係列詔令、法規,如對國家一些重點地區、山嶽、墓地等頒布禁伐令,對不利於動物繁殖、林木生長的采獵活動作了一定的限製等。武德二年(619)正月唐高祖詔令全國“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凡關屠宰殺戮,網捕畋獵,並宜禁止”;景龍二年(707)九月八日敕:“鳥雀昆蟲之屬,不得禽捕,以求贖生,犯者先決三十,宜令金吾及縣市司嚴加禁斷”;開元四年(716年)正月十九日敕:“驪山峙秀峰巒,俯臨郊甸,上分艮位,每曳雲而作雨,下出蒙泉,……自今以後,宜禁樵采,量為封域,稱聯意焉”;寶元年(742)又詔:“每年春天下宜禁弋獵采捕”,接著在五載(746)、十四載(755)又重申此令。相類似的禁令詔敕還有很多。這些詔敕禁令是當時的統治者基於對自然資源有利再生而發,同時也說明了唐政府對山林川澤的管理製度是較嚴格的,對資源的保護和恢複也非常的重視,對保持生態的平衡有一定的認識。

三、唐代林業保護的局限性

唐朝時期設置的林業職官,其管理部門主要集中在京城及東城洛陽等地,它不但有全國宏觀上的管理,還有對各監、署的具體管理,但是這種管理設置隻涉及到中央,對地方沒有規範性的管理。林業的管理也隻是附屬於工業、農業等部門的職能中,缺乏獨立的專一的管理機構和部門,這種局部性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唐朝封建統治者尚未把林業作為一項重要資源來看待,缺乏對其整體性的保護。

林業的發展也受到人口數量的影響。隋大業五年(609年)人口約6200萬。隋唐之際戶口銳減,貞觀以後人口速增,到唐天寶十四年(755年)人口有8316萬。唐代中期人口大幅度下降,後期人口發展遲滯,均大大低於盛時的水平。在唐代,薪柴依然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得最為普遍的一種生物質燃料,受人口、氣候、戰爭及稅收等因素的影響,唐代的薪炭價格始終處於比較高的水平,從而刺激了采薪業的發展,隨著人口的不斷增長和人們炊事、取暖生活質量的不斷提升,人們對薪炭的需求不斷增加,唐代的薪炭市場呈現供需兩旺的態勢。人口的增加,相應地要求擴大耕地,以解決糧食問題,這勢必要占用林地。“伐木而樹穀,燔萊而播粟”,其他如房屋、家具、舟車等都要求有相應的增加,而這些都需消耗木材。所以說人口的數量會影響森林破壞的程度,今後,我們必須嚴格控製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證人口、資源與環境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