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P2P,建立一定的門檻是一個看法,但這個門檻必須特別低,其實,美國、英國的門檻都是相當低的,一兩萬美元就可以注冊,門檻不是一個特別必要的條件,它接近一個注冊製,關鍵是要公開,P2P的監管關鍵是信息監管,不是機構監管,不是流動性監管,不是資本充足率的概念,關鍵是信息監管,要求你公開,你把股東公開,把交易程序公開,把管理者公開,把交易記錄備份好,將來打官司和事後處罰有資料。P2P監管始終要以數據而不是要以門檻為基礎。
規範P2P網貸的運營,比如說P2P平台定位於信息中介,不能直接參與借貸活動,不能承擔信用風險或流動性風險。在征信不完善的情況下為控製風險要讓投資者分散投資,比如說把每一筆交易量限製,像英國的做法就是這樣,每一筆不能做多,你有錢必須貸給很多人,你要借,也必須向很多人借,先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間做,機構不允許做,每個人必須是5萬、10萬以下,這樣做多了,慢慢就出來了。分散是監管的原則。還有就是第三方托管,找一個托管的機構,而且P2P平台自己不要借款,防止利益衝突。信息要充分備份,事後可以充分處罰。P2P監管是很糾結的,我在另外一個場合說過三種假設,一個是你認為它是借款,有點像銀行業務,一個貸出,一個借出。實際上P2P是直接融資,不是間接融資,隻是發小額債券。第三種就是買信用保險,比方說我有100萬,每個人1萬,我貸給100個人,我的年回報如果是15%,就算這100個人當中有10個人沒還款,違約概率還相當高,我隻有90萬收回來,15%的回報,這樣的話,我比100萬全部存在銀行拿年利率還高,比買年利率5%的理財產品收益率還高。所以P2P產品相當於買一個信用違約概率,完全是個保險產品,完全是種信用保險。所以P2P可以派生出很多東西來,它的監管不僅僅是變成一個存貸款,還要求備付金,要求資本充足率。
P2P網貸監管的理念和方式與傳統金融機構(銀行)業務監管完全不同。我們國內有兩個地方很好參照,一個是公安部,公安部對網絡監管就特別有效。世界杯比賽剛一開始,公安部就把全國的賭球網站一網打盡,效率非常高,銀監會怎麼就做不到這一點呢?非法賭球100多億,公安部立馬打掉,而且說得很清楚,幹幹淨淨;還有就是病毒監管,國務院信息辦對於那些不良信息、黃色信息監管,什麼危害青少年信息監管都很有效,P2P的監管不是對傳統金融機構那樣的監管,有點類似於信息監管。甚至於幹脆不監管了,委托40人論壇監管。而找100個學IT的人來分擔監管,就不是傳統的監管概念,必須得換一個角度。中國實際上對網絡監管比全世界任何國家做得都好。
P2P監管類似於對自媒體網站的監管,它是很好監管的。不能采取人海戰術,完全可以用技術手段,比如說搜索引擎,設計一個軟件,可以在互聯網上自動找那些人,找那些不良行為的人,這完全可以設計的。證監會最近專門找了一大批人,通過大數據尋找內幕交易的人,這些人在網上肯定留下痕跡,肯定有某種違法的概率,通過大數據的原理,就能找到。證監會找到了很多內幕交易的人,肯定是根據股票價格的波動,根據熟人之間的賬戶怎麼連接,怎麼操縱。現在這種監管都不用人工,都可以用IT技術來自動搜索。所以P2P監管將來可更多地用技術來解決。
還有就是舉報,英國的監管原則就是消費者保護。首先是無罪推定,隻要消費者告你侵害了我的利益,消費者有舉報,就檢查,不用事先設門檻,不用審批準備金,它是一種正向的消費者舉報機製。還有就是建立P2P平台的評價體係,既然互聯網技術能夠讓貸款更方便,肯定能夠讓監管也更方便。
所以,我認為P2P網貸監管的原則是信息監管,類似於直接融資的充分信息披露原則,類似於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搜索引擎的技術,部分監管任務可以包給IT公司,比如說P2P監管,一部分業務就包給百度,百度肯定能監管好,銀監會還給它錢,這些東西不一定銀監會、證監會做,可以包給IT公司做,本身就是IT的事情,類似於行為監管,比如說通過軟件抓不良信息,而且重在事後處罰,不要事前有罪推論。
P2P網貸的監管一定要跳出巴塞爾Ⅲ和現有的監管理論,因為我們現有的證券監管理論完全是對銀證保這些傳統的機構設置的,宏觀審慎監管、微觀審慎監管、資本充足率、流動性,不適用於P2P。P2P屬於IT範疇,所以監管理念和方式可能跟現有教科書上傳統的金融監管理論完全不一樣。上海正在探討P2P監管的問題,我覺得一定要從信息、IT、大數據、搜索引擎、充分披露這些角度來考慮P2P的監管。
關於怎麼評估P2P網貸是否服務於實體經濟的相對評價緯度和評價指標,我相信我們的P2P發展是有利於實體經濟的,而且肯定比我們現有的傳統金融機構更接近於實體經濟。